非法收购盗窃电线,辩护成功被判罚金
发布日期:2011-10-10 作者:张长海律师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6年3月5日,委托人祝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亲戚张XX所犯的收购、销售赃物罪所得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祝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祝XX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张XX系陕西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42岁,现在西安市东郊XX村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因其在经营期间,非法收购了该案第一被告人韦XX盗窃正在运行中的铁路回流线240米,价值1920元,后被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名起诉至法院,该案现已处在审判阶段。该案一案两犯,主犯韦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张XX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委托人祝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张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张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根据犯罪嫌疑人张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韦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张XX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张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
四、本案被告人张XX及其家属积极退赃和愿意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其本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赃和愿意缴纳罚金。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张XX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单处罚金25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收购、销售赃物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在辩护观点中抓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的特点进行陈述。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收购、销售赃物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抓住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张XX获得法院单处罚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本案被告张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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