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五:婚前借女友钱买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1-10-12    作者:某某某律师

【案例简介】
王先生与李女士2004年登记结婚,2002年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由于不想贷款买房但是房款又不够,于是向女友李女士借款3万元。李女士担心不还,于是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等到王先生还款后再将房产过户给他。出于对李女士的信任,王先生同意了。2003年王先生如数将钱还给了李女士,李女士也写了借条表示收到了王先生的购房借款。同时写下了保证书一份,保证在十一月份之前把房产过户给王先生,但是迟迟没有办理。2004年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签署了一份家庭财产协议,就房屋约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李女士再次为王先生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没有过户给王先生之前不得处分该房屋。2009年双方发生矛盾要求离婚,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对上述房产仍认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事后李女士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过户归还房产给王先生。王先生于是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此房屋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首先此房产是王先生婚前用自己的钱款买的,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其中部分钱款是用借女友的,但是这应该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其次王先生如数把钱款还给了李女士,同时借条表明这属于王先生向李女士借款的事实。同时两人签署的家庭财产协议约定房屋为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此后的离婚协议也约定此房产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此房产应该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