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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不明时如何计发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1-10-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罗园明于2008年1月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鹰耳岩二矿(简称鹰耳岩二矿)上班,从事采煤工作,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2008年5月7日,罗园明在工作时受伤,北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园明受伤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罗园明向北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鹰耳岩二矿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罗园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8036.5元。鹰耳岩二矿对此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鹰耳岩二矿诉称:仲裁委员会在未将开庭通知送达该煤矿的情况下,仅依劳动者陈述的工资数额作出仲裁裁决,实属不当。实际上罗园明的工资仅为2200元/月,低于罗园明陈述的平均工资3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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