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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男诱超市保安搜身索赔一审败诉
www.110.com 2010-09-17 17:24

      摘要:陈某背着一个内装有两瓶洗发水的背包进入一家超市,故意做出偷窃假象,诱使这家超市的保安对其搜身。但法院判令这家超市向陈某退还不当收取的款项337.6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门法院认定于法无据驳回诉讼请求

  据新华社10月16日电自称为一“维权组织”成员的“顾客”,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一家超市假扮窃贼并假装偷窃,诱使商场的保安做出搜身、罚款等违法行为并索赔。江门市蓬江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这名“顾客”提出的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2008年5月21日,陈某背着一个内装有两瓶洗发水的背包进入一家超市,故意做出偷窃假象,诱使这家超市的保安对其搜身。他在付了两瓶洗发水的货款后又交了300元罚款,并填写了《行为过失登记表》后,在这家超市报了警。面对警察,他用录音笔播放了发生在这家超市的事件过程,而且还拿出发票,证明保安搜查到的洗发水是他此前带进超市的,但瓶子里实际装的是沐浴露。 

    陈姓男子的诉讼代理人马某在法庭上陈述,陈是一家“维权组织”的成员,而马某是这个组织的负责人。陈此次“购物”的费用及录音笔等工具全部由马某提供。 

    这家超市提供了深圳罗湖区法院出具的证明。这份证明称,陈、马两人已经在其他地方多次实施过相同类型的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进入超市的目的不是为了购物和生活消费,而是制造假象,诱使超市保安作出违法行为以实施索赔,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而对其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陈某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在超市被殴打的事实。但法院判令这家超市向陈某退还不当收取的款项337.6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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