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律服务的一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1-10-28 作者:110网律师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的行政许可。国务院412号令明确规定,由省或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执业核准的行政许可,这就涉及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的调整。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修订却迟迟没有出台,从而使得基层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二、制定法律服务法
我国制定有《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法》等部门法,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加以规制,但在这些法之上却缺少一部上位法,对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及所有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进行规制,从而使对法律服务的管理在某些领域,出现管理的缺位。
制定法律服务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管理法律服务市场的权限,是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根本出路。
三、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在律师业比较发达的城区,律师服务的覆盖面基本可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法律服务市场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但退出应是有序的,而非让其自生自灭。
在律师业欠发达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还不足以完全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在还有其必要性。
为避免长期以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不规范等诟病,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并有序发展,可以采取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政策。
四、整合力量服务基层
目前,服务基层的队伍包括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组织,在业务范围上有交叉,但又各有侧重,各有优势,整合各种力量,规范执业行为,有助于全方位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社会提供规范的多元化法律服务。
五、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形式
司法所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和支持。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指导。
法工协会的设立将有助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的规范。
六、规范执业行为
监督、指导、服务,行业协会的建立,法律服务所的建设都有助于法工执业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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