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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交通事故调解结果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10-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 责任认定;
 
  ()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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