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能否为当事人签收判决书?
【案情】
姚某与程某因债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进行开放审理,姚某以及委托的一般代理权限律师张某、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依法公开宣判,后因无法联系到姚某,直接向姚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某送达判决书,由其转交姚某,并以此结案。
【分歧】
诉讼代理人能否为当事人签收判决书?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以及《民诉意见》83条确认了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签收诉讼文书的权利以及作为指定代收人时的代收义务,张某作为姚某的诉讼代理人自然有权利签收判决书,等同于姚某本人签收的法律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在涉及当事人姚某实体权利的判决书由仅一般代理权限的张某签收,并不符合判决书开始计算生效期限的程序要求,对姚某的实体权利也是一种侵害。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一般代理权限只涉及程序内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的内容,而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则可以自己态度来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民事诉讼法》第78条仅确认了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签收诉讼文书的权利以及作为指定代收人时的代收义务。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一般代理权限的张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转交,作为姚某的一般代理权限的张某签收诉讼文书,并不代表当事人本人就直接签收判决书,即意味着一审程序并未完结,也无法确定上诉期限的开始。
二、法院虽尝试联系过姚某,但并非能补正判决书送达程序上的瑕疵,《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法院应该直接前往姚某住址地向姚某送达,若姚某不在家亦或躲避,则通过基层组织进行了解并记录,之后再通过公告送达,才能符合送达程序要求。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心存侥幸的当事人,以为不接受法院的文书送达,就可以拖延甚至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如此,更应该强调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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