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琦故意伤害案
卢志琦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接受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xx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卢志琦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被告人卢志琦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前本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和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卢志琦,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法庭的举证质证,认真的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及被告人当庭辩解,因此对本案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志琦犯有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有关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下面本辩护人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法庭采纳。
本辩护人虽然对被告人卢志琦犯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有关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本辩护人认为
一、被告人卢志琦具有以下几方面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卢志琦虽然犯了罪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感到后悔万分,悔罪表现好。(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对本案不幸事情的发生起因是赌博,由于双方争强好胜致使本案的发生,本案受害人张德伟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死亡的结果不是被告人卢志琦所追求的,且造成死亡结果的行为也不是被告人卢志琦所为。从被告人卢志琦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来看,行为只是拳打脚踢的行为,根本没有将被害人致死的目的,造成张德伟死亡并非被告人卢志琦的主观意愿,由此可见被告人卢志琦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的发生是事出有因,受害人在事态的发展上有过错,被告人卢志琦是在心情激愤情况下积极参与殴打张德伟的行为,但造成张德伟死亡并非被告人卢志琦的主观意愿,其主观恶性并不属十分恶劣。本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也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本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卢志琦不应适用死刑。生命对每一人来说,毕竟只有一次。本辩护人衷心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卢志琦一次改过自新的重生的机会。谢谢!
潘崇富律师
2010年7月14日 台州中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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