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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11-11-09    作者:110网律师

                一方婚前购房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割?
                    作者:张春辉律师   
    最近,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夫妻一方婚前购房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婚前一方名下,夫妻离婚时,该房产怎么分割?
    笔者(北京-张春辉律师)根据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通常情况下,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第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
    第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共同还贷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怎么计算?目前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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