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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龄女童跳楼 谁为遗失的童真买单

发布日期:2011-11-10    作者:110网律师
6龄女童跳楼 谁为遗失的童真买单 作者: 刘玲    发布时间: 2011-11-10 09:49:19


     中国法院网讯   “还没有等我反应过来,就听见‘咚’的一声,我的孩子就这么没了……”原告王某痛心疾首地说道。近日,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小孩意外坠楼死亡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5月24日,原告王某接到房东老板闫某的电话,得知被告马某怀疑其女儿燕燕拿她的东西,遂赶往事发地与被告马某理论,在此过程中,原告王某一时情急,未问清缘由便动手打了女儿。经众人劝解后,在原告王某领着女儿回租住房途经楼梯时,询问女儿到底有没有偷马某的鞋子,将偷来的鞋子丢到什么地方去了,女儿哭着说没有拿。在王某动手打了女儿,并一再追问之下,女儿才说道已将鞋子丢进垃圾堆了。王某便下楼寻找,快到楼底时,原告王某突然听见“咚”的一声,发现其女儿已经坠地,人事不省。王某马上抱起女儿往医院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经过一串的惊吓和打击,王某夫妇的身心备受伤害。7月18日,王某夫妇二人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某为自己死去的孩子做出赔偿。     原告诉称被告马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在公众场合散布女儿偷其东西的谣言,损害了女儿的名誉,给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惧感,是导致女儿死亡的主要原因。     马某辩称自己不存在恶意宣扬和散播燕燕的偷拿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燕燕死亡前已由其法定监护人王某监护,系王某监护不力才导致燕燕死亡,并且被告的行为与燕燕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其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燕燕死亡,原告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向当事人双方做出了明确的法理分析。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是否侵犯名誉权应从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导致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马某在燕燕的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将燕燕拿其东西的情况告知了周围几位居民,属闲来无事摆家常,不存在主观恶意,一般民众不会只凭马某的陈述就认为燕燕有偷盗行为,被告马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之法定构成要件。但考虑本案当事人双方均系居住在一个家属院的居民,对于构建和谐的邻里环境均负有相应的义务,虽然马某对燕燕做出的相关行为不是导致燕燕死亡的直接原因,但马某将燕燕偷拿了东西告知周围几位居民,确有不妥,但系引起燕燕死亡的一个诱因,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对燕燕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注:文中燕燕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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