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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甜头

发布日期:2011-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保险公司集中大量风险之后,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数学方法,去预测风险概率、保险损失概率。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化偶然为必然,化不定为固定,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都是巨大的,是受灾个人无法应付和承受的。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由于保险费列入成本,保险费的支出会从商品价格中得到补偿,所以实际上是在全体消费者之间均摊损失。这种均摊损失的方法只是把损失平均化,但并没有减少损失。因为,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考察,“平均化的损失仍然是损失”,所以,保险只有均摊损失的功能,而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例如:假设有1000栋造价100000元/每栋的房屋,平均每年有2 栋失火受损,假设全部损毁,则每年经济损失为200000元。如果200000元的损失由1000 栋房屋的房主分摊,200000/1000=200元,即每栋房屋的房主出资200无便可获得100000 元的经济保障。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保险补偿是在保险事故出现、投保人遭受损失之后。投保人不遭灾受损,保险人不予补偿,保险实施补偿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其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其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其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其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就是说,如果在保险期间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到达给付期时,您所得到的保险金不仅会超过您过去所交的保险费,而且还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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