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怀疑教育公司无办学资质 高一女生起诉索赔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 苏航   
     中国法院网讯   未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教育机构是否涉嫌欺诈?带着这样的怀疑,高一女生小李以“未经批准对外以教育机构名义进行教育经营,涉嫌欺诈”为由,将北京博学天下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主张撤销与其签订的《辅导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培训支出33250元及同期利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
    20115月,当时还在上初三的小李在母亲的带领下来到北京博学天下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工作人员的一番介绍后签订了一份《全封闭托管辅导协议》。根据该协议小李将在博学公司接受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计150小时的住宿式辅导,并为此支付培训费用、住宿费共计33250元。但在培训中,小李却觉得博学公司提供的辅导服务质量低下,难以达到提升自己学习成绩的目的。随后,小李的母亲李女士来到海淀区教委反映情况,却被告知该教育公司没有办理相应行政许可。由于小李系未成年人,诉讼由其母亲代为进行。
 
    在庭审中,被告博学公司辩称,小李已在其处接受了150小时的教育辅导,并顺利考取了石景山区一所重点中学,被告已经按照《辅导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此外,原告小李及其母亲李女士如果对其管理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不应当待课时消费完毕后再行主张,这样做有敲诈嫌疑,故不同意原告相关诉讼请求。对小李提出其并无办学资质的意见,博学公司表示开办“一对一”式的教育培训并不需要教育部门出具相应许可,自己完全具有办学资格。
 
    为了核实被告开办教辅业务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法官向教委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咨询。教委表示,博学公司属于依法注册的教育公司,可以开办辅导班,无需向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及许可证。
 
    因被告提供的课时统计表中有34小时没有原告的亲笔签字,难以证明其确实全部履行了教育培训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博学公司返还小李辅导费7140元。对于小李主张被告不具备办学资质,要求撤销《辅导协议》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驳回了该项诉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宪梅律师
山东潍坊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