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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发布日期:2011-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
近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日递增,未成年人青少年犯罪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何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的焦点。本文将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及对策等反面进行阐述,反映出在“主题属儿童向成年人过渡”这个特定的年龄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极大危害性,从而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与预防管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原因 防治对策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是指“主体属儿童向成年人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指14岁至18岁的青少年触犯刑事法律而受法律处罚的行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面临团伙化、低龄化、智能化、犯罪类型集中、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特点。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个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本着从宽处罚、不适用死刑、双向保护及相称原则,我国于建国之初就在刑法草案中设立了责任年龄的相关内容,并逐步在新刑法中不断完善,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基本相符,为司法实践正确处理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武器,较好的贯彻落实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现状及特点

(一)违法犯罪的类型集中,且社会危害性极大

未成年人犯罪经常表现为抢劫、盗窃、绑架、故意杀人、伤害等故意暴力性犯罪。犯罪时不想后果,手段残忍。2002年发生在北京科技大学附近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就是两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与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产生报复心理,购买汽油放火,制造了震惊全国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据统计,未成年人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各占总数20%以上,故意伤害、绑架、强奸等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且呈上升趋势。

(二)少年犯罪团伙化,甚至还形成犯罪集团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1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拉帮结伙进行团伙犯罪的情况明显加剧。封建帮会色彩日趋浓厚,一些违法犯罪团伙甚至向黑社会组织演变转化,这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是巨大的。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智能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

据某市法院统计,在1998年至2001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约占12%。2002年1月苏州市吴中区发生了多起盗窃案,犯罪团伙多达26名,其中最小的才十一岁。另外一名十四岁的少年称还能偷两年。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有些已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并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具体表现在犯罪嫌疑人伪造证件 、信用卡,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和盗用他人密码窃取钱财。还有的未成年人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学技术制造电匕首、电击发手枪、 麻醉剂等。

(四)在校生犯罪数量增多

从北京市某法院2002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看,在校生占的比重增多,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8%。调查显示,在校生犯罪,主要以职高生和中专生居多。他们没有升学压力,且有一部分学生厌学,认为毕业后不好找工作,因此就得过且过,过一天混一天,有的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一些中学生、大学生违法犯罪主要是家庭、心理等原因造成的。


(五)流失生犯罪率上升

近几年,流失生犯罪人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北京市某区法院调查显示,这些流失生犯罪,多数来自单亲家庭和面临崩溃的家庭。有些夫妻离异后,双方一般疏于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有的为了再婚而把子女推出门外,使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最后只好流浪在街头,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

(六)犯罪动机多样化

有的是贪图物质享受,盲目攀比心理所致,大多数盗窃案件属于这种情况;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报复、愚弄他人;有的是为了图一时之快,不顾后果。如:重庆市巴南区某中学15岁的少女何某,在得知同班女友安某(女,16岁)的男朋友被周某夺去时,何某内心象安某一样痛苦,很想报复周某,后在安某的误导下,何某终于“挺身而出”,竟用美工刀将周某的右面部划伤达11CM,致周某容貌毁损。还有绵阳市中专生梁某某故意伤害案,梁2001年4月26日在教室里因本班同学甘某某嘲笑他在给人寄信时信封上落款不真实,两人发生抓扯,梁某对劝架的谭某某上腹猛刺一刀。经鉴定,谭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之所以形成并呈现出逐年增多的特点和趋势,是个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要从根源上清除这些不良现象,减少和遏制犯罪,必须认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方面、深层次原因,找出其根源。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案件进行分析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多的原因是:

(一)社会环境严重污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国门打开,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境外渲染色情,传播手段的音像制品书画刊物大量流入,土生土长的封建文化蔓延,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腐蚀未成年人。在放映厅、电视节目中,武打片甚多,未成年人的分辨能力差,抵制力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甘为哥们赴汤蹈火,两肋插刀,常为哥们去打架斗殴、抢劫,甚至行凶杀人。近年来,我们虽然多次开展禁毒、禁赌、扫黄打非“专项斗争”,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管理不严,查禁不力,毒品和不良文化环境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毒害和摧毁了未成年人,有的戒毒所甚至是森严的高墙内竟出现贩毒行为。在城市、农村经常听到可怜的父母在呼喊:“救救我的孩子!”社会环境的严重污染是青少年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教育失误

首先是学校教育失当。①重智轻德、应试教育导致未成年人道德水平低下、法制意识薄弱。②缺乏适当的心理卫生教育和引导。③学校对后进生、双差生的鄙弃和疏于教育加速了他们走向犯罪的步伐。对这些学生,学校和老师不是耐心细致的帮助教育,而是嫌弃、歧视,以粗暴简单的办法对待,动辄停课、体罚、轰出教室,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将学生推向社会,导致一些学生失去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机会,自暴自弃,破罐破摔。④教师素质不高、教学环境恶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其次是家庭教育的误区。①父母的不良恶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启蒙老师”。未成年人分辨是非、控制自己的意志能力较弱,如果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的不良恶习或犯罪史,都会给子女以影响。②盲目溺爱或者疏于管教,是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润滑剂”。父母对子女管教的方法不得当,往往会适得其反。有的父母过分溺爱,使子女在家中处于绝对优越的地位,不管孩子的要求是否合理都一概满足。一旦孩子认为父母不能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和过高的物质欲望,就不择手段,损人利己的干坏事,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父母忙于自己的工作,只知道使自己的孩子衣锦食美,却忽视给他们以良好的精神食粮,没有履行法定的监护管教子女的义务,不关心孩子的道德培养、心理健康和精神需要;有的家长要不就是娇纵溺爱,要不就是辱骂训斥、拳脚相加,使子女产生反感抵触情绪,离家出走,在社会上游荡,被坏人拉下水,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③过于严厉的家教,是将未成年人推向犯罪的“动力”。面对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很多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非常高,盼望自己的子女“成龙”“成凤”,实现自己无法实现的梦想,因此对子女严加管教,甚至剥夺了孩子最起码的游戏、休息自由。一旦子女达不到自己的期望值,父母不是在尊重子女的人格的基础上进行说服教育,而是墨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条,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④教育内容单一、父母疏忽大意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父母应该是子女的良师益友,父母不仅应该关注子女的学习成绩、品行好坏,还应该密切注意孩子的身体心理变化和精神要求,根据他们的身心发展规律,对其进行必要的生理卫生知识、性知识的教育。但我国大部分父母自己还对此问题羞于回答,更没有意识到这项教育内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导致教育空白。这与未成年人生理早熟的趋势和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非常不适应,外界的不良因素极易影响和侵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和思想。⑤家庭的破裂或者解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每年百万对的父母离异,更使其子女在心理上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不言而喻。
最后是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严重脱节。各方面的教育不能相互协调和配合,造成未成年人面对现实的社会问题不能游刃有余。现在独生子女比较多,由于在家受溺爱,社会化程度低,缺少实践和锻炼,进入大学后,有的就会感觉不适应,集体生活和与人相处能力欠缺,心理和生理都没成熟,有很强的自我中心意识,惟我独尊,忍受不了一点不如意的地方,一受挫折就容易走上偏激的道路。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尚秀云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要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要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全社会都应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政治思想和道德法制教育工作薄弱

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精神文明建设也不能放松。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中,却普遍存在忽视思想教育,忽视精神文明,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发展经济热,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冷。结果资产阶级腐朽思想趁虚而入,一些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混乱,道德失范,文盲加法盲,自控堤坝决口,以致行为越轨犯罪。

(四)打击不力,犯罪分子有持无恐

在案件的办理与审理过程中,有的政法干警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不高,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人情案 、金钱案,重罪轻处,以罚代刑,更有甚者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提供黑色服务,把国家法律为其己用,导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气焰越来越嚣张。

三、未成年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确立

建国之初,我们国家就认识到了创制刑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逐步开始了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和正式起草工作。在我国陆续起草的一系列刑法草案里,都包含有责任年龄制度的条款,为我国刑法典中的责任年龄制度奠定了基础。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997年的新刑法与1997年刑法典在规定上作了如下改动:第一、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罪名法定化;第二、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修改为周岁;第三,将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条款取消,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以上新刑法典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基本相符,为司法实践正确处理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武器,较好地贯彻落实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同时,也履行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犯罪行为人不得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从宽处罚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不完备以及他们较易接受改造教育而确立的,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原则以及刑罚目的的要求。司法实践也证明,对未成年犯罪人只需使用比成年犯罪人低的刑罚即可以收到较好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反如果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与成年犯罪人相同的刑罚,则会加重未成年犯罪人心理负担,不利于其改造,且社会效果差。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减轻处罚不仅为我国刑法典认可,而且已成为世界各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②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是性质最严厉的刑罚。亦称生命刑。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刑事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的立法思想认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令是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的结果异常严重,但是,由于犯罪人的年龄没有达到成年,责任能力不完备,因而主观罪过较成年人同样的犯罪相对轻一些,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轻一些;同时,行为人犯罪时未达到成年人这一事实,表明了行为人尚未达到不堪改造,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地步,至少尚有一线改造的可能。因而根据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和刑罚目的的要求,我国刑法坚持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由于现代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都有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立法,这是一项合理的、进步的制度。我国刑法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立法,无疑也是借鉴了现代世界刑法中的有关通例,可以说这种规定是现代刑法的共同要求。③相称原则。相称原则,是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既要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又要考虑到行为人之未成年的具体情况,例如年龄、智力、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社会责任等。相称原则规定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亦称“北京规则”)中,并为我国所确认。原因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未成年犯适用刑罚之间具有不相适应的一面。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就是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应当与犯罪人所犯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适用于成年犯的刑法原则,显然不宜适用于未成年犯。因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重新犯罪、教育矫治犯罪的未成年人成为新人,并非单纯为惩罚而惩罚的罪刑报应,且未成年犯罪原因中往往起主要作用的是客观原因,不能简单地将罪错全部归责于未成年人,相称原则在考虑犯罪行为的同时,兼顾了未成年人的诸多因素,比如:年龄、智力、犯罪原因、社会责任等,与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指导思想和适用目的相一致,恰好地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体现了惩教相结合的原则。④双向保护原则。在未成年司法运动的发展过程中,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在一些国家由于过分强调了社会的利益、社会的权利、被害人的权利、利益,从而造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1985年联合国大会第40届会议通过的《北京规则》确立了未成年人司法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项原则,保护社会权益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利益的双向保护原则,实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与预防犯罪的刑罚宗旨的和谐统一。双向保护原则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未成年人司法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维护社会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是双向保护原则的根本宗旨。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及对策

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背后都隐藏着个人、家庭、学校或者社会等多个错综复杂的原因。要想减少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全社会要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寻找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对策,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提高对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希望,中国未成年人从来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关怀下成长起来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全党全社会都要十分关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现在的未成年人将是跨世纪的劳动大军和科技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是防止“和平演变”的需要,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治安形势影响很大。对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搞好了,可以减少犯罪,社会治安就可以稳定。如果抓不好,他们就会反过来惩罚社会。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都要有紧迫感,作出自己明智的选择,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把它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二)全社会必须构建对未成年人思想教育的立体网络,进行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综合反映,是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家庭、学校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必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一条龙”教育、挽救、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帮教体系,形成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系统化、科学化、网络化的教育结构,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巨大合力,运用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各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政法、教育、宣传、文化、科研等部门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相互配合,同时,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列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要把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政法机关执法检查的内容。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在这方面就走在了前面。他们承担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失足少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责任。而北京大兴区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未成年人案后跟踪制度”是一种教育、感化、监督、预防措施,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包括重点跟踪对象、重点跟踪内容、跟踪方式、跟踪期限四个组成部分。

(三)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预防工作

加强教育管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首先,要采取积极措施,作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早期预防。一是要从娃娃教育抓起,抓早、抓小、抓苗头,力求将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对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早期矫治时,一定要区别对待,因人制宜,在摸清被矫治人心理特点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入手,循循善诱,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其次,要认真抓好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制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要根据不同年龄特点,设置法制教育课,要通过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和禁毒教育,举办道德与法制专题讲座和道德法律知识竞赛、典型案例分析会等向广大未成年人灌输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知识及毒品知识,使广大未成年人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增强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文化、不良思想的侵蚀,免受毒品之害,从法律角度吸取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再次,要办好工读学校和未成年人劳教所、妇教所、少管所。我们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工读学校的办学经验和教育经验,总结对未成年人劳教人员、少年犯的教育管理、改造的好经验,提高办校办所和教育、改造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党政领导要重视工读学校、未成年人劳教所和少管所的工作,从领导精力、人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很大的投入和支持,做到大中城市普遍办和扩大规模。


(四)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是预防未成年的犯罪的有利保障。一是要抓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使未成年人懂得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能够发展中国,更加热爱社会主义,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二是要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摆正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反对和屏弃拜金主义、享受主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三是抓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要组织广大未成年人学习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使他们了解祖国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了解我们党和人民的光辉业绩和优良传统,更加热爱祖国,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发扬浩然正气,保持民族气节,满怀信心的投身于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洪流。四是要加强德育、劳动、生存技能的教育。要组织和鼓励未成年人到贫穷地区、艰苦地区、工厂、农村和部队去搞社会调查,了解情况,学会在顺境、逆境中生存,树立爱祖国、奋发图强、开拓进取的雄心,培养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和勤俭朴素的作风。


(五)要有针对性开展“严打”、禁毒禁赌、扫黄打非等专项斗争,净化 社会空气,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坚决查破教唆、拉拢、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残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案件,依法从严处理;要继续抓好禁毒、禁赌、扫黄打非的专项斗争和集中行动;一是要根据中央的总体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的继续抓好禁毒斗争,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尤其是对那些首先无偿给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然后让未成年人为其贩毒的犯罪分子和内外勾结在高墙内的犯罪分子更应狠狠打击。要注意抓好吸毒未成年人的戒毒工作。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二是总结经验 ,继续抓好禁赌扫黄打非集中行动。要坚决摧毁赌场,取缔、清查淫秽色情和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严厉打击光盘走私活动,坚决禁止卖淫嫖娼活动,有效制止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盗版盗印活动,充分利用新刑法、刑诉法,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犯罪分子,净化社会环境。

(六)要成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针对其心理和生理特点加强法制及思想品德教育

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它有利于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讨教育未成年人的新路子、新模式,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稳定。我们可以结合清华刘海洋的“伤熊事件”和天津医科大学马晓明杀父弑祖案,加强心理教育。学校应针对学生的德育工作和法制教育双管齐下,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并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各级党和政府必须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科学研究的轨道,加强领导,从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使研究系统化、理论化,多出成果,为创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为实现我国长治久安创造更多的辉煌业绩。
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这是预防犯罪教育正规化、规范化并能长期坚持的保证。”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可塑性很强,因而教育的导向作用不可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在教育内容上,要重点加强权益保护教育,自我保护教育,防传家宝、防罪错教育等;对所有未成年人的法制要采用形象生动、具体直观、形式多样的教学手段,充分提高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
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未成年人了解法律在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懂得法律与公民生活的密切联系。帮助未成年人逐步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须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使之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青少年时期又是每个人成长的关键时期,因此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综上所述,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一问题,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工作,协调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教育合力,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增强青少年的是非鉴别力和自我约束力,只有进行这种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案例:转摘《江南时报》,《 法律日报》,2002年1月31日 。  
[2] 案例:周文英、任志敏,《法律日报》,2002年2月21日 。  
[3] 案例:越晓星,《法律日报》,2002年3月21日 。
[4] 陈善乐,《论青少年犯罪现状与对策》,莱州市人民法院网。
[5] 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作者:翟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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