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认定的变化

发布日期:2011-11-28    作者:110网律师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认定的变化
作者:国银律师劳动保障法律事务部:朱军 郭焕永
201111,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与200411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有很多亮点。它扩大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加大强制力度保护职工的权益、保险缴纳适用差别费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等,这些都使劳动者的权益在受损害时得到了更好的保障,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关于工伤认定有哪些变化,使劳动者得到了哪些益处,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应做哪些相应的调整。
1、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扩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次修改其实是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并与200893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使劳动法这个部门法在立法上得到了进一步的统一。同时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非法人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利于更大限度保护这些单位从业人员的权益,比如,律师这个行业不仅在法律业务中存在执业风险,在外出办案时遇到外界伤害的几率也是很大的。所以从长远来看,对于这些组织的健康发展,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这个行业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但这同时又增加了这些单位的负担,这也提醒了上述用人单位不仅要在经济上跟上,也要在管理上同步,才能避免因法律环境的变化带来的法律风险。
2、工伤认定的范围扩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条把认定范围扩大为所有交通事故而不仅限于受机动车伤害,从立法精神上看更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在上下班途中可以视为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伸,即工作的准备阶段或收尾阶段,在这个阶段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是合理也合法的,为什么要区别对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呢?并且在实务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往往能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得到赔偿,因为机动车赔偿义务人相对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并有保险公司这个强大的后盾,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却相对支付能力差得多,劳动者往往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完善、立法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收到其他伤害也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本条的另一个亮点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相比之下,原规定无限制的扩大用人单位和保险基金的责任,导致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职工也被认定为工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相比原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更加合理、公平,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条规定的工伤保险的免责事由,把“违返治安管理条例”从中去除,并规定犯罪必须是劳动者主观故意的,才构成工伤。本条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使条例更加人性化,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利益,符合党以及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
同时,由于社会形式的变化,吸毒者增多,并且吸毒导致的劳动者精神异常更甚于醉酒,危害也比醉酒大的多,所以免责事由增加吸毒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同时也要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单位的管理,发现类似境况要采取果断手段处理。
3、工伤认定程序简化
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劳动纠纷繁琐复杂的程序是劳动者维护权益的一个重大障碍,社会上经常反映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本条相应增加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该条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案件要求使用简易程序,期限定为15日。
实务中什么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笔者认为大多是指由单位报请工伤认定,如果是劳动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一般会存在单位不配合的情形,有些单位甚至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否认存在工伤事实的情况,这类工伤认定一般争议很大,权利义务不明确,事实不清楚,所以此类工伤认定并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劳动者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还是应当适用15天的简易程序,以尽快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维护。从以上分析就要求用人单位对工伤案件有完整的一套处理机制,在出现事故后迅速采取措施,尽早完成工伤程序,向工伤基金理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单位的财务负担。
本条还增加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的规定,实践当中,如果职工和用人的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较大,工伤认定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先去申请劳动仲裁或是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将劳动者报送的材料退回,等到确认结果下来后,再受理工伤认定。本条明确了工伤认定机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工伤认定申请,而是应当受理,等相关部门结果出来后继续进行工伤认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纠纷繁琐的程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手段。
另外本条去掉了回避条款,如果发现出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如何救济呢?可以通过2种方式来救济:1、通过工伤认定部门内部行政监督和内部制约机制来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2、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要求改变或是撤销工伤认定。
结束语
从整个《工伤保险条例》的变动来看,保障劳动者的力度越来越强,对用人单位的要求越来越高,用人单位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提高单位对外部事务的合规性。以小见大,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不是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文本就可以一劳永逸的,因为法律做为上层建筑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所以企业的法律风险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中的,无论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或是法律法规的更新,都要求企业及时作出应对、预防,相对出现纠纷后亡羊补牢的损失要小的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