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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发布日期:2011-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法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但是,当客观形势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使得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要求时,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保障自己利益的方式。如果他放弃以参加保险的方式来获得保障,应当允许其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又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应当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为此本条作出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这一规定既赋予了投保人得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同时又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作出了一定限制,即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按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这一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就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这是由这两种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另外,如果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那么在出现约定的这些情况时,投保人也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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