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刑事强制权力怎能“私相”授受?
刑事强制权力怎能“私相”授受?
2009-09-23 09:47:21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羽戈 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刑事强制权力怎能“私相”授受?
除了北京,重庆大概是近来曝光率最高的城市。“打黑”激战正酣,“新政”层出不穷。连在重庆做交警,都比其他省市的同行牛气几分。因为他们即将扩权了。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交警总队办理有关刑事行政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0月1日起,在主城11区,对于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交警人身或财产损失、扰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公秩序,且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交警将有权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可进行立案侦办。(《重庆晚报》9月21日)
需要注意,此前,发生了这一类案件,往往要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哪怕交警有能力涉足,法律却不允许。因为,交警虽身为警察,但警察内部有其泾渭分明的权力分工,诸如刑事警察、治安警察、交通警察、户籍警察、武装警察等。你让户籍警察去打击黑社会团伙,他能胜任吗?不管称其为分职,还是分权,这么多年分下来,便有其制度设计与现实运行的合理性。
偌大中国,其他地方仍旧在坚持这种权责分配原则,为什么重庆率先打破呢?而且,在重庆,为什么只有主城区的交警扩充了权限,下面的县市却一如其旧呢?审视新闻所言的理由,如“环节较多,案件处理工作往往不能及时开展”,其实很难成立——这种缺陷一直都存在,为什么偏偏在今日揪出来作为变革的由头?此处所隐藏的深层次问题颇引人深思。
回头说《通知》。先论其形式。首先,重庆市公安局有无资格打破法律常规,像分果果一样重新分配某些刑事案件的办理权?我以为,公众依照常识或惯性思维,都不难发出这种质疑之声。其次,授予交警办理与其相关的刑事案件的权力,事关公权力的整体形象和《警察法》等重要法规(编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不知重庆市公安局是否上报公安部与国务院审批?不知作为地方立法机关的重庆人大常委会是何态度?新闻并未提到这些细节。无论如何,这都像是一场“私相”授受的权力婚姻。假如《通知》本身有如上缺陷,交警们行使刑事强制权力,还有几成法律的底气?
再说《通知》的内容。授予交警这么大的权力,对于并不算强健的交警队伍而言,不啻是一大挑战。指挥交通与侦办案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重庆有多少交警能够兼备二者?
说白了,让交警承办相应的刑事案件,可行性有多大?比起原来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哪个更节省司法资源?上述现实问题更不容绕过。
最后还是要重复一点:公权力的私相授受,一直是法治国家的大忌。公安机关今天将一部分刑事强制权力授予交警,明天就可能授予城管;有关部门今天让渡刑事权,明天就可能让渡审判权……长此以往,公权力之“公”的内涵一丝丝消散,权力的私生子横行无忌,那时还有谁能够擎起“打黑”的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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