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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110网律师
 依《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责,一般来说,其免责事由主要有:
  1?不可抗力。
  如果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倒塌、坠落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造成的,则可免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如果只介入了某种自然力(如刮风等),尚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应由受害人自己负责。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即应预见到有危险而不予避开的,如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分担责任,如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则应由受害人自己负责。如果受害人是非法侵入者,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3?第三人的过错。
  一般来说,第三人的过错只有在构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充分原因时,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方可对抗受害人的请求。如果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只能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设计或施工人员以及前所有人的过错所致,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而只能在承担责任之后,向有过错的设计人、施工人,或前所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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