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收取保费不交公司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1-12-22 作者:110网律师
韩某于2004年3月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韩某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韩某便以公司的名义与投保人文某、路某等人签订了存款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收取当年度的保险费后给投保人出具了正式收据。此后,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韩某收取了投保人文某2005年度至2007年度的保险费共5.8万余元,都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在投保人索要收据时,韩某说都是熟人,不会错事。韩某没有将此款上交公司,而是占为己有,致使投保人的保险单失效。2007年6月,保险公司因故与韩某解约,文某去保险公司查询交费情况时知道真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韩某拒不退还5.8万元保险费。
【案例解析】:
韩某收取保险费后,不给投保人出具正式收据,在投保人索要收据的时候,欺骗投保人,隐瞒没有上交保险费的事实,将保险费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韩某的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行为,其收取的保险费,并没有进入保险公司账户。他不给投保人出具正式收据,在投保人索要收据的时候,欺骗投保人,隐瞒没有上交保险费的事实,侵犯了投保人的财产所有权,受害人是投保人。
综上,在处理个人保险代理人占有收取的保险费案件时应注意:他们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只是付出劳务,获取佣金,只有“工作便利”而无“职务便利”,不符合职务犯罪的各方面要件,不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他们出具了正式的收款收据,其行为即代表保险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保险费已成为保险公司财产的行为,他们占有保险费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保险公司财产的行为,如果拒不退还,应构成侵占罪。如果他们收取保险费后不开正式收据簿入账,在投保人索要收据时凭借与投保人存在亲朋好友关系,隐瞒真相,欺骗投保人,应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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