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采纳了胡常明律师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胡常明律师
最高法院2009年5月2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于2008年6月向社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曾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一条修改意见,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采纳。
一年前,最高法院一起向社会公布了两个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另一司法解释为“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胡常明律师根据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并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应当先经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书面催促交纳的意见。
胡常明律师提此意见的主要理由:一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不仅仅只是交费与服务的关系,而是涉及方方面面的事项,发生纠纷了应当首先立足于协商调解解决,诉讼只应是解决争端的最后一个途径,先经过催交和协商,有一部分纠纷应当可以得到自行解决,这样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二是从2007年4月1日起《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标的为一万元以下的案件诉讼费大幅度降低(只需交纳50元),对小标的诉讼案件适当加以“限制”,可以尽量减少让人民法院去充当物业服务企业的“催款员”的尴尬,从而减少人民法院的负担;三是《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务院的法规现在还符合我国的国情,司法解释应当同其相互衔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其中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法院的该条司法解释,在原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此规定,说明胡常明律师所提的法律意见已得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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