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建国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由国家倡导,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愿参加的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以及互助保险,以及作为社会保险补充的商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但是,在社会保障中处于最基础地位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滞后。
社会救助是一项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发挥了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相比,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工作还缺乏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存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基层机构和队伍薄弱,已有的救助措施得不到充分落实,社会参与不充分,社会救助还未覆盖到农村困难群体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诸多问题中,完善政策法规,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开展的前提和保障。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加快《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工作。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社会救助法》应体现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在《社会救助法》制定中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分类管理与按需提供原则(全面救助原则)
所谓分类管理与按需提供原则就是指,针对不同的社会贫困原因和不同种类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不同的社会救助方式,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全面救助的目的,因此,也可称为全面救助原则。
2、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基本保障原则)
社会救助的标准应是维持被救助者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而不是提供满足其生活所需的所有费用。因而应确定合理的社会救助标准。各地区救助标准应当与当地的生活水平、平均收入、经济发展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中央政府应该提出和确定社会救助支出在当地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和在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中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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