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市现行社会救助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缺失自然灾难救助和临时性重大患难救助。一方面,厦门市作为沿海城市,包括台风、洪涝等气象灾害的威胁长期存在。自然灾害救助应当立法建设。另一方面,临时突发的重大紧急患难,包括非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困难和疾病造成的重大困难不期而至,因其情况紧急,所需资金巨大,任何普通家庭均难以承担,需要社会救助。
(二)欠缺教育社会救助。今后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社会救助制度,以便保证贫困大学生能够充分利用它,完成其学业。
(三)社会救助立法不够细。一是社会救助款的下发和使用规定不够详细。二是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规定不够详细。
(四)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无论是具体社会救助项目的提供者或者实施者还是受助对象,在参与社会救助过程中,都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保障。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必须承担应的法律后果。
(五)鼓励和奖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不充分。社会救助是国家责任,但仅有国家或地方财政投入是不够的。
(六)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便捷尚有待提高。社会救助宜设立更多受理救助申请点,并公布整套工作程序,制作宣传册、录影录音带,设置热线电话等讲解宣传社会救助申请资格和手续,让有意申请或者前来办理社会救助的人了解其工作程序。
(七)更注意尊重和维护受援助人员的人格尊严。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国家和各级政府则负担有保障国民生存权的义务。贫穷并不是个人的不足造成的,也有社会的原因和责任。
(八)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存在三点不足:(1)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的原则中鼓励自立救助精神的体现不够。(2)救助方式比较单一。(3)实施缺乏监督机制,不够透明。
(九)厦门市医疗救助存在下列不足:(1)制定依据不明确。(2)未规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水平、标准,而将具体制定此标准的权利赋予了区级人民政府。(3)救助对象范围太狭窄,不能实现保护一切应该纳入此救助范围的人员。(4)救助方法不明确,使实践中难以操作或会导致相应的机构各行一套规则。(5)基金来源及管理方面不完善。(6)救助形式太少且不灵活。(7)法律责任规定太笼统,不利于该制度的真正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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