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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之贝”与“春茧”法律争论系列之七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李斌祥律师
“海之贝”与“春茧”法律争论系列之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权介入吗?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应国务院要求已介入调查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事件后,不少人认为这是可喜现象,体现了中央在社会争议性问题上反应迅速。但个人深不以为然,建设部的此次介入真的值得肯定吗?

    这些年,大家都领略过房价飞涨的过程,似乎建设部从来都没怎么热心调查过其中的是是非非,其核心的观点自始至终均是房价并不高,全部正常,倒是其他人评议得不亦乐乎。那么此次建设部究竟是意欲何为竟行动如此迅速呢?

    有心人可以去查阅一下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简介:
//www.cadreg.com.cn/introduce/introduce.shtml,其中这段文字:“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CAG)是2000年4月由原建设部四家直属的建设部设计院、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和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组建的大型骨干科技型中央企业”,而其中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即是“海之贝”方案的设计单位。相信这些会给大家一点启示。

    有人认为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是设计创意征集,而非设计方案招标投标,但当事人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与方案“海之贝”设计的工作室总设计师李兴钢都明确表示,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为国际招标,从而佐证此次招标为国际招标(更多细节在前面提及《“海之贝”与“春茧”法律系列争论》一文中已有说明,在此就不再赘述)。

    有鉴于此,下面我们将就相关法律讨论一下建设部是否有权介入此次国际招标事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按正常程序,当前有权监管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的应是同级财政部门或建设部门,因此,对于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海之贝”与“春茧”之争,当前能够介入的只能是南山区财政局或南山区建设局。

    即使考虑到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的组成人员涉及到市、区两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应适用回避制度,那么,按正常程序也应由广东省财政局或广东省建设厅进行监管,实在一时找不出建设部直接越过正常程序就对此次国际招标事件进行调查的法律依据。

    难怪建设部只好“应国务院要求进行调查”,毕竟没有法律依据,底气自是有些不足。不过建设部终归是见过不少大风大浪,随即祭出这么一面大旗来。但政令不出中南海,欺上瞒下的事已是众所周知,否则按正常情况建设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能安然至今,否则国务院又如何能对下面区区招投标事件要求建设部进行调查?

    不过建设部既然要调查,我们倒是真心希望他们认真调查一番,以还事情本来之面目,从而不负国务院之要求,否则又是不了了之,尽管很大可能就是后一种结果,但我们仍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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