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出资入股的税务问题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110网律师
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分险的,不征营业税,但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②、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是按公允价销售该房地产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来处理,相应的账面价为其成本,年未时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法规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③、土地增值税:
对以房地产投资,对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④、契税:
对以房屋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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