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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缺失现状及原因浅析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110网律师
(一)现实中我国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案例屡见不鲜
近年来,见义勇为的人物及其事迹常见诸媒体。一会儿是领导慰问,一会儿是相关部门奖励,好不热闹。但在这热闹的背后,大多数见义勇为者遭遇的却是十分凄苦的窘境。下面略举几例:
案例一、见义勇为者被堵病房遭狂砍。据2007413日《羊城晚报》报道,博罗县一电子厂工人罗定方为了阻止正在砍杀工友的行凶者何某,舍命抱住何某,不料同为工友的何某掉转刀刃,将他砍伤。 罗定方住院时又遭报复,昨天凌晨2时许,七八名大汉持长刀铁管冲进博罗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外科,破门而入,对罗定方和另外三名男子围殴5分多钟,其中三人伤势严重,罗定方的右手几乎被砍断成三截。据正在医院疗伤的苏某说,他和罗定方、何某都是博罗县达旺电子厂的工人,在同一个车间上班。本月7日上午,他因凳子的事情与何某发生口角,事情当天上午已经调解好。下午上班时,何某却突然取出藏好的长刀对他猛砍,他赶快躲避,但还是被砍了几刀,正当何某追着他继续砍杀时,罗定方跑过来,抱住何某,大喊不能砍人。不料失去理智的何某挣脱以后,反过来在罗定方头上和后颈砍了两刀。另外一名工友见状上前劝阻,何某挥刀又砍向这名工友。罗定方手快操起凳子架住何某的刀,何某逃跑。至工厂大门时,何某被保安拦住,何某把刀架在保安脖子上叫保安放开他,此时从车间涌出的工人将何某扑倒抓获。报警后,警方把何某带走,他和罗定方被送到博罗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来何某因手指受伤也被安排到同一间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相安无事,何某曾到他们的病房观看,他们以为何某良心发现产生悔意,不想何某暗藏祸心。前晚11时左右,何某在警察的带领下,走进病房分别和罗定方和苏某谈话,何某要求私了被他们拒绝。何某等人离开医院,几位受伤工友继续聊天。三个小时后,有七八个拿着长刀铁管的人跑进病房,几人忙把门关住。这伙人用医院的担架撞开门,冲进来对他们乱砍乱殴,时间长达5分钟。医院报警后警方迅速赶到,这伙人丢弃刀械从大门逃跑。在博罗县人民医院,罗定方的弟弟对记者说,自己的哥哥为了劝架救人被砍并且在医院遭残忍报复,他感到很愤怒。他说他哥哥第一次被砍伤后,他和家人并未向行凶者提出什么要求,住院治疗的费用全都是他的家人先支付,不料行凶者竟找人到医院再次将他哥哥砍伤。他说,他家人对负责处理此案的警察感到失望,如果凶手第一次行凶之后得到控制,就不会出现第二次惨剧。
案例二、见义勇为者看病报销难。据20061228日《西安晚报》报道,因为见义勇为被歹徒砍伤,经过医院治疗出院,可是近八千元的治疗费半年了却难以医保报销,见义勇为者的妻子王女士觉得很委屈,打来了热线电话。王女士反映,丈夫汪长安是省煤田地质局186队的职工。今年51日,太乙路北口路西22路公交车站发生一起抢劫案,受害人冯林豪准备乘坐公交车前往大雁塔,在接电话时被犯罪嫌疑人从身后抢走手机,冯林豪随即追赶并呼救,路经此处的汪长安和同事李增收、张异霄3人听到呼救声,一同追去,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该歹徒的同伙手持砍刀向他们扑去,致使汪长安、李增收、张异霄3人不同程度地被砍伤。混乱中,持刀歹徒将抢手机的犯罪嫌疑人拉起,驾乘一辆摩托车逃窜。受伤的汪长安先生住了半个月的医院,花费了7950元治疗费,现在他的手腕里还有歹徒留下的刀片,下雨天会隐隐作痛。对于丈夫的见义勇为行为,王女士表示支持,可是剩下来的事情却让她没有想到。省煤田地质局186队的人事劳资科长禹女士说,他们单位参加了西安市的医疗保险,6月份,王女士拿来了医院的收费单,禹女士去位于高新区的西安市医保中心报销,却被工作人员拒绝,工作人员表示见义勇为受伤报销要有手续,禹女士说有三家报纸媒体的报道,工作人员说,不行,要有政府认可的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王女士和禹女士只好又跑到公安局的信访办,开证明办手续,来来回回好几次,到了125日,碑林区政府给见义勇为的三个人都发了荣誉证书,并奖励了5000元人民币,而且还出了一个表扬通告文件,他们认为手续算是齐全了,没想到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又让他们去盐店街的西安市劳动局医保处,医保处让他们拿出相关文件,碰壁后的禹女士只好又从网上下载了《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按照上面的规定:“见义勇为受伤的治疗费用,有医保的应该从医保账户报销。”前几天,禹女士手下的办事人员去劳动局医保办,再次无功而返,碰了几次壁的他们有些灰心,怎么见义勇为报销药费这么难呀?带着这些疑问,昨天上午记者和王女士、禹女士来到了高新区西安市医保中心,一位科长在看了材料后表示,这事要主任同意才能办理。大家又上了楼,主任问明情况后表示,这些费用可以报销,不过要去劳动局医保处开一个证明过来,这样他们这里就可以报销了。随后记者和王女士、禹女士来到了西安市劳动局医保处,一位宋先生表示,可以办理报销证明,不过禹女士要准备一个申请报告,盖上单位公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劳动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就可以报销了。听到这些禹女士和王女士都比较高兴,毕竟报销治疗费的事情要有结果了,他们表示将回单位马上准备申请书。医保部门严格按照手续报销费用也是尽职尽责,无可厚非,不过美中不足的是,以后能不能把手续环节明白地写出来,相关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能否快一点,让家属和同事也少跑一些腿,不让这些见义勇为者冷了心。
案例三、见义勇为的代价 众多民间英雄陷入困境(据2007119日《南都周刊》报道)。由广州市政法委主管的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于1990年,前身是广州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本次调整的奖励金额涉及七个档次,全部都有50%以上的提幅,其中“加码”幅度最大的是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的奖励金,最高奖励金额从原来的5万元提至30万元。20071020日,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的一间出租屋里,卢统明半夜就从剧烈的疼痛中醒来。小山般堆在地上的止痛药盒早就空了,他唯有起身,独坐在无声的黑暗中。这天,记者告诉卢统明,广州市大幅提高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金额,最高达到30万元的时候,他呆滞地瞪大了眼睛。今年2月一次挺身抓贼的义行,让这个厨师的右手手背上至今仍留着红肿而丑陋的伤疤。伤疤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痛楚,工作、积蓄、女儿……过往幸福生活的全部内容如今归零。而除了用公安局信封装着的800元奖励慰问金,没有人再慰问过他。“我真的很后悔。”谈起见义勇为带来的灾难,卢统明干涩的眼睛在瞬间变红。但是“为勇气加薪”的消息让卢统明看到了一丝希望。在累积总善款接近1亿元的情况下,1015日,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见义勇为牺牲和伤残者的奖励慰问金额被大幅提高,其中对牺牲者的奖励金额提幅最大,从原来的5万元提至30万元,而受伤者的最高奖励也达到15万元。这是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一次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此前,基金会作为救助见义勇为者的重要一环,被太多人所忽视。1993年,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联合成立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此后,各地相应成立了地方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可由于缺乏捐助资金,十多年运行下来,除了上海、北京、广东等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区外,见义勇为基金在许多经济落后的地区已普遍面临窘境。但即便像广州见义勇为基金会那样拥有丰厚资金,能重赏见义勇为者,也未必能全盘解决英雄们的后顾之忧。除了卢统明,在这个城市,还有难以统计的见义勇为者面临着各种困局。对基金会的无知、漫长而困难的申请认定过程以及拿到一次性奖金后的无以为继,让众多民间英雄生活在窘迫之中。卢统明,42岁,掌勺20年,善烹粤菜、潮州菜甚至西餐,曾任东莞三星级酒店的厨师长,可如今连抓锅铲也觉得费力。今年23日晚上9点,在广州同和街工作的卢统明从餐厅中溜出来抽烟。在烟头的微弱火光中,卢统明发现一名男子从邻店天花板上滑下来,拎着个沉甸甸的大包。卢统明下意识地用右手抓住该男子的肩膀,“他回头砍了我一刀,然后撒腿就跑。”捂着鲜血直流的手追了2公里后,卢终于在巡警的协助下抓住了砍他的贼,但他的手却不能再掌勺了。“砍得很深,都看到手指骨了。”据医生诊断,卢师傅右手手背的两条手筋断裂。“医生说,手指最快也要2年才能恢复正常。”彻夜手术后,卢统明第二天一早来到同和街派出所进行笔录。“阿sir没告诉我有什么见义勇为奖金,我也没问。”一个月后,他收到了一个装有800元的信封,上面写着“奖励慰问金”,信封来自“白云区公安分局”。但看起来没有人继续帮卢申请奖励金额更高的“广州市见义勇为奖励慰问金”,“材料我们送到白云区分局去了,剩下的你要到那边去问。”一位同和派出所民警对他说。“基金会只负责发放奖励金,申报和认定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刘继生这样向记者解释。市民见义勇为后,需要由案发地派出所填写《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慰问人员申请表》,内容包括主要事迹、伤亡情况及申请单位意见等。“如果基层派出所怕麻烦填写表格比较马虎,有可能影响我们发放奖励慰问金的工作。”隔三差五上门讨租的房东太太不相信卢师傅的义行只值800元。这个月初,她不断地警告卢,再不交租就要把他的行李扔出门外,而卢已经失去了作为厨师的收入。“如果见义勇为的回报是流落街头,我一百个不服!”卢只有愤慨,然后惯例地陷入漫长的沉默。见义勇为后的连串不幸让他习惯于沉默。根据《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16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受伤的应视为工伤,见义勇为者所属单位必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卢不知道这些,但餐厅老板未必不知道。后者在关键时刻消失了。因见义勇为而陷入困境,卢不敢告诉家里。他家在茂名高州,16岁的女儿6月来广州小住,发现父亲赋闲在家,每天吃的都是清粥咸菜——“连咸菜都是赊的”。在邻居的嘲讽中,女孩知道了父亲见义勇为的“傻气”。终于,在一个毫无预兆的夏夜,女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她告诉我没钱交学费,没脸回去上学了。” “我真的很后悔。”如今的卢统明早没了当初见义勇为时的英雄气概。在派出所询问如何申请市见义勇为奖金时,一名流浪男子猛地跪在地上磕起头来,希望乞得路费回乡。卢统明将手伸进口袋,才想起自己身无分文,尴尬地僵在那里。
卢统明对基金会一无所知,但不是所有见义勇为者都是如此。作为一个“见义勇为专业户”,区少坤熟悉《条例》及整个申报的流程,从基层派出所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只要在其中的一个机构产生疏漏,申报就成了“竹篮打水”。“可作为普通的市民,我们没办法弄清楚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见义勇为者要得到由基金会发出的奖励,往往需要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根据《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7条:“见义勇为人员由发生地的市、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确认证书。”更通俗的解释是,如果你想申请见义勇为奖金,就得先去案发地派出所填写申报表格,然后按照程序,派出所应该将表格连同相关材料报区公安分局,再由区局报市公安局,最后是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材料发慰问奖励金。整个申请过程需要持续多久?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张建不予置评,只是说会有“特事特办”的时候,也就是某些见义勇为事迹经媒体报道后,有上级领导的亲自过问。区少坤曾经接受电视台的采访,但他还不属于“特办”的范畴。身为低保户的他认为自己尚算幸运:53岁,14年来抓了20个贼,却只受过皮外伤。但他太太每日唠叨:“要是被砍伤了,谁会帮你出医药费?现在拿一张见义勇为证书都那么难,更别说是受伤后照顾你一辈子了。”1993年,区少坤在广州市东风街抓了一个抢项链的贼,自此一发不可收拾,追逐、搏斗成了他生活的常态。每次他将贼扭送到不同派出所,民警们总是盛赞他的义行。“留下你的联系方式,我们会上报见义勇为基金会。”类似的话,区少坤听了14年,却只有2次真正收到来自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嘉奖。“2003年得奖是因为有媒体报道,而今年77日在公车上抓贼那次,则是我跑断了腿换来的。”8月,等了一个月的他先去询问赤岗街派出所,派出所表示已经将材料报上去,不清楚海珠区公安分局的情况。区少坤又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区政府信访办咨询,但所有人都对他说,不知道这件事情的经办人是谁,让他继续等。区实在等不及了,便跑到区法院立案室,打算以“行政不作为”状告赤岗街派出所和区公安分局,但一个姓彭的律师劝他,见义勇为是自发性质的,“不适宜用‘告政府’这样的硬手段来争取应有的肯定。”这个姓彭的律师打了几个电话。几天后的923日,区少坤终于接到了赤岗街派出所的通知,请他在中秋当晚出席“见义勇为表彰大会”。接过见义勇为证书的那一刻,区少坤认为还是“值了”——曾经十几年的不了了之,此刻手上拿着3000元的钞票。他对记者说,自己还会继续抓贼,不过“我以后再也不要什么奖励了,比抓贼还累。”
3000元,为区少坤讨回了一个肯定。但即使是30万(见义勇为奖金的最高额度),也不能使刘宏光重生,更不能解决见义勇为后留下的一堆问题。今年123日晚,广西玉林老人刘宏光来广州探望打工的幺儿刘玉海,投宿于荔湾区一家小旅店。凌晨2点多,4名劫匪闯入旅店内抢劫钱财,刘和其他住客起床猛追。“混乱中我爸被重重地打了一铁棍,血喷得满地都是。”刘玉海说。被送到医院时,刘宏光整个脑袋都变了形。经过手术抢救,命是救回来了,但却变成了植物人。今年7月,刘被送回老家。两个多月后,刘留下9万多元的债务死去。医药费总共花了30万元,10万元是刘家夫妇和5个子女的积蓄,剩下的11万是各方的援助,其中还包括广州见义勇为奖励慰问金。“3月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到医院慰问我爸,给了3万元,说是对‘见义勇为负伤而未牺牲的英雄’送出的最高金额。”基金会秘书长刘继生解释,绝大部分的见义勇为者都毫发无损,少数的重伤或牺牲者得到了高额的一次性奖金。在基金会总累积善款已接近1亿的情况下,“以前的奖励标准现在看来的确有点低了。”刘继生说。据了解,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去年共慰问奖励见义勇为人员401人,发放奖金137.49万元,平均每人获得3428元。采访中,没见过大场面的刘玉海不敢直视记者。他不觉得基金会送来的慰问金太少,相反,他一再表明医治父亲本该是刘家的责任。借下的9万债务如何解决?刘玉海表示,兄弟姐妹们都各自认领了一部分,然后逐年打工偿还。
根据《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13条至第16条规定,医保、社保、行凶者、受益人、见义勇为者所属单位、民政部门都应当承担起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或救助责任。可一生四处打工的刘宏光却从没买过医保社保,打伤他的贼也表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
“奖励慰问金的性质是奖励,而不是补偿;我们不是抚恤机构,而是一个社会团体,仅代表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肯定。”刘继生对记者说,“奖励慰问金都是一次性的,因为有‘一事一次’的原则(一次见义勇为奖励一次),以后的事情,就不归我们管了。”
“出现见义勇为者无钱医治伤残或生活窘迫得让人寒心的局面,其原因不是见义勇为奖金太低,而是见义勇为的政府补偿缺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者杨支柱在评论文章中写道。
    案例四、见义勇为者羞于维权是社会之耻。据《重庆晚报》2010330报道:重庆人邓浩两年前因捉拿抢车歹徒受伤致残,被渝北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并受到奖励。但由于8万多元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迟迟不能到位,他把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举引来非议:既有荣誉,又有奖金,现在还要打官司讨钱,对得起“见义勇为”吗?当事人在打官司前也反复思量,“我是英雄,我是先进,我不能为政府抹黑!”
(二)当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缺失原因浅析
1、对见义勇为的性质界定不清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见义勇为”的全国性立法,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没有明确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各省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中出现的“见义勇为”定义也存在区别。虽然“见义勇为”这一概念在我国已经沿用了几千年,但是对于它的定性主要是从道德角度出发,这样就会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譬如有的省市仅将“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作为见义勇为的行为,那么“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就不符合该地见义勇为的要求,即使有人在“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中受伤致残甚至牺牲也不能被评作见义勇为。这会让好恶成为一种不确定,让赏罚的依据也成为不确定,从而模糊了“见义勇为”的界定、模糊了人们的价值判断,也削弱了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因此要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进行补偿,就需要更多地建立在其法律内涵上。
2、在见义勇为者该不该获得奖励和补偿问题上存在分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提倡的道德行为标准。这种传统美德历来就是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任何社会对这种行为都是大力提倡和认同的。但问题在于,对见义勇为者该不该进行奖励和补偿?一种观点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就应该无私奉献,不能与利益和金钱联系起来;而且见义勇为是每个公民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职责,既然是义务责任就不应该要求经济回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见义勇为是我们这个社会中日渐稀缺的传统美德,面对见义勇为者的无私付出,社会应该考虑奖励和补偿见义勇为的英雄,不能回避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回报。第一种观点用所谓的道德要求约束着见义勇为者,使一些见义勇为者独自承受伤痛和损失,而受惠者也认为理所应当,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者如果再遇到同类事情,就不会再愿意付出,同时也会阻止他人再去见义勇为。人们都力求自保,遇到事情都选择明哲保身。因此,笔者认为,给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和奖励,是解决见义勇者后顾之忧之举。在人们普遍不富裕,很少有人能够自己承担见义勇为损失责任的情况下,在见义勇为已成为社会稀缺的道德资源的背景下,在政府大力提倡构建以公平正义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建立道德回报机制,给见义勇为者以经济补偿和精神奖励,对维护社会正义,弘扬社会正气,在全社会培育见义勇为精神是十分必要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必须克服见义勇为者应是完人、风格绝对高尚、心灵绝对完美的认识偏见,见义勇为者应当有获得补偿和奖励的权利。
3、我国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现行法律体系,但该法律体系自身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进行周全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适当予以补偿。”该规定对受益人的义务使用的是“可以”这一词语,言下之意受益人应该有选择权,其既可以对见义勇为人予以适当补偿,也可以不予以补偿。这个规定将受益人的义务排除在法定的强制义务之外,不利于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认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该规定赋予法院特别是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赵化宇,赵小军.《浅议我国民法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对策》[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 2 48-49.)根据该规定,如果法官素质不高,或法官有意偏袒被告,则在见义勇为之诉中,法院是否责令受益人补偿受害人损失完全取决于法院或法官的意志,即使法院或法官判决受益人不予受害人适当补偿也不能说其违法,因为该条规定的是法院“可以责令”而非“应当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法官有选择权。这样,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完全由法官自由意志决定,这种规定难以切实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及受害人权益的顺利实现。
    2003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将权利人请求范围界定为“在受益人受益范围内”的规定不是很合理。根据该规定,见义勇为者请求补偿的范围并非依照自己损失的范围确定,而是基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确定。这样一来,如果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易界定,那见义勇为者的收补偿范围也就无法确定;而且如果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而他人并未实际受益,见义勇为行为人是否有权得到补偿也是一个问题。
    另外,《民法通则》第10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只认可对见义勇为者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标准含义模糊,外延难以界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不易操作,或操作起来不可避免地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易导致同一案件经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判决而结果却相距甚远的不公平结果。还有“适当补偿”意味着“并非完全补偿”,也即当见义勇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时,其从受益人处所获得的补偿只能在其所受的实际损失之下,这种立法规定难以达到鼓励人们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立法初衷。
4、实践中社会保障措施的乏力
    见义勇为是一种英雄壮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一点,民众一般都是认可的。但是,见义勇为对于个人来说,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见义勇为者往往会付出受伤、残废有时甚至是牺牲生命的巨大风险。尽管从古到今,几乎所有的社会都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甚至予以重奖,但见义勇为一直难以成为多数人的共同行为,这与见义勇为行为的特点和人们对代价难以预知的顾忌,以及忧虑身、家、生活受影响时常没有可靠的社会保障有直接关系。(张大勇.《我国“见义勇为”行为匾乏原因的社会学思考》[J] .《探索》,1999, 6 34-37.
    见义勇为行为在很多时候都会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害,人们难免会对需要付出高额代价的行为三思而后行,毕竟这不像捐款捐物那样简单易行。我们必须认识到,人们认同“正义”并不等于人们会不考虑“利益”的得失。社会应该倡导但不能要求社会成员全都做到无私牺牲,在他们做出见义勇为行为时,更不应苛求他们不得提出利益补偿的要求。如果见义勇为行为的后果代价高,见义勇为者事后又不能得到社会承认、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和补偿,只会使更多的人见义不为,在违法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面前退缩不前。人都是现实的,要激励更多的人牺牲个人的利益去维护社会正义,除社会荣誉外还必须给予制度上的保障和经济上的补偿,这是极为必要的。否则,无论社会如何以道德教育去感化、倡导,人们见义不为的现象依然无法改变,而且以前愿意见义勇为的人也会产生种种顾虑,逐渐转入到见义不为的行列中去。
5、各地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不平衡
    我国地方政府在见义勇为方面所制定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作用。但是,这些地方法规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
    比如,各地在对见义勇为的认定、适用范围以及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等方面,所作的规定以及细则的详细程度不一。有些地方规定的还比较详尽,如北京、重庆、陕西、山西等地;相比之下,其他一些地方关于见义勇为的法规就显得略微简单。还有,各级地方政府关于见义勇为的奖励程度不同。有些地方较为明确规定了奖励金额,而有些地方在见义勇为的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物质奖励的金额,而且即便是明确规定了奖励金额,奖励金额的数量也大不相同。如重庆市嘉奖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由五千元到二十万元(主要针对在见义勇为中牺牲的或因伤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等。而辽宁省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为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的额度也是2万至5万不等。造成各个地方之间巨大差异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因而对见义勇为的物质奖励金额也就不可能做到完全统一。除了经济这个主要因素外,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各地不同的物质奖励情况,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其一,各级地方政府对见义勇为的重视度和关注程度不同;其二,各级地方政府对其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认可度的不同。
    上述问题的产生与我国各地政府在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中责任缺位有着极大的关系。我国各地政府在见义勇为中责任主体意识依然比较淡薄。政府并没有意识到当公共安全出现问题、公共秩序遭到破坏时,首当其冲的应该是政府,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并非公民。
    而这种责任的缺位更为社会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首先,政府责任缺位,不能够有效地免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优,很难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见义勇为者利益诉求。这也是导致我国目前整个社会人情冷漠、见义不为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政府责任缺位,没有形成对见义勇为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范,更没有对见义勇为者的责、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了在实际工作中处理见义勇为事件时无法可依,解决见义勇为问题时困难重重,也使许多昔日救人英雄,今日无钱看病,生命垂危,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社会悲剧不断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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