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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律师,嘉定区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日期:2012-01-02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1998年获得全国经济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房地产),电话13564487689或1891715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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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写谁的名字问题其实就是房屋的产权问题。这里分几种情况,明确告之写谁的名字分别将对应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供参考。
  写“新人”的名字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kuan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kuan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写父母的名字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kuan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kuan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可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kuan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kuan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如此。
  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这种情况需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www.rclawyer.com/cn/wzzl/R_N1_view.asp?id=169
物权法不仅明文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如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将商业目的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农户、居民谈判签约,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圈地运动”等问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可以解决任意撕毁承包合同及强行摊派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可以划分行为违法与合法财产的界限,行为违法但财产并不违法,对所谓“黑出租”不能没收汽车、摩托车,对流动摊贩,不能毁损、没收其商品和工具;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居民房屋,彻底终结进行“抄家”的可能性,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就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言,物权法的保护是比较严密和周延的。主要体现在:
第一,物权法规定的确认、保护物权的各项规则,都适用于对私人享有的物权的保护。
第二,物权法在所有权一章当中专门规定了私人所有权;尤其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拆迁、安置以及补偿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并确立了征收征用的条件及合理补偿的标准,这些都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不法侵害。
第三,物权法规定了区分所有权一章,实际上是对公民房产的保护。
第四,物权法强化了对八亿农民的保护。
怎样才能断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是不是合法?
这确实是一个问题。现在民营企业家也有点担心,有人问我说现在物权法都写了保护合法的财产,是不是我这个财产合法不合法还要我来证明,要说不出合法的,就是不合法的?虽然物权法没有写上占有应该推定为合法。我觉得我们应该仍然承认这个原则,至少在司法实践里面,司法解释里面应该承认。要不然的话,人人自危了,我的财产只有我能证明合法,我不能证明合法就是非法,我觉得应该反过来,任何人不能证明你是非法,那你就是合法。对于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只要我们找到他们非法侵吞的证据,这个时候就可以推翻通过占有所表征出来的权利的认定。从这一点上来讲,它不会去放纵国有资产的流失。
物权法强调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不是内在地包含着防止来自公权力的侵犯?实施物权法对公权力能起到哪些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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