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劳动局无视法院判决 不认定工伤
博罗县劳动局无视法院判决 不认定工伤
2007年03月21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炎梅,女, 委托代理人:田党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博罗县商业大街劳动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忠强 职务:局长 案由: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的博劳社工认字70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现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丈夫李绍达于1998年8月进入惠州福和纸业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9月27日11时50分许,李绍达在公司安排加班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申请人于2005年8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以李绍达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当日作出《关于李绍达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编号:5007)。2005年9月13日,申请人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局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2005年12月2日,申请人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2月20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编号为5007关于李绍达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限令被申请人对李绍达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祥见<2006>博法行初第1号行政判决书)。然而另人气愤的是, 该行政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于不顾,以判决生效后调查的所谓事实(祥见博劳社工认字60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违反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认定李绍达在离厂距约 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的“上下班路线”界定为仅限于单位至居住处的合理路线,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过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责任因素、上下班路线等条件限制,其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宽认定工伤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绍达在单位安排加班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已属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因此,李绍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第十四条第(六)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 ,申请人的丈夫李绍达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的博劳社工认字70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 致 申请人(签名):陈炎梅 2007年 3月 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1份 3、博劳社工认字60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 4、(2006)博法行初第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 5、(2006)博法行初第1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 6、(2006)惠中法行终第6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
申请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的博劳社工认字70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李绍达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博劳社工认字70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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