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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
电子商务中格式合同是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
预先设定的合同,以规定其与相对人(包括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法
律关系,少i适用于不特定相对人,相对人不得加以改变,必须点击“同
意”后才能门立的合同。因为电子格式合同具有fi}、准性和普遍适用性,
省略了一般合同的门立须经过的要约、承诺和反复磋商的过程,{分约
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木,对规范和完善合同
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I川此,电子商务中的格
式合同木身是无可非议的。但现在的问题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
在拟门电子格式合同时,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一此有利于
自己而不利于对方或消费者的条款门入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
+ '}}i土条款”,霸土条款才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真正元凶,因此,必须
通过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以期逐步减少自至最后消除电子格式
合同中的霸土条款。
    霸土条款就是格式合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让自己享有较多的
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和责仃,而使相对人享有较少的权利承担较多
的义务和责仃的不平等条款。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中的霸土条款一般表
现为如卜情形:
    1.违反法律规定,免除合同提供方责仃、加重相对人责仃、排除
相对人主要权利。如约定合同提供方仪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负
责,或约定合同相对人对于不可抗力也要负责,或约定合同相对人在
商品有瑕疵时,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而不能解除合同或减少价金,
亦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诸如此类该规定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不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汁意。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中的霸土
条款提供方往往采取-}J },隐晦的手段,以欺瞒消费者。这此手段主要
有:故意将不合理的条款用细微文字书写,或在文字表述上模糊、晦
涩,令人不解其意;或者将木来可以在主臾规定的合同条款故意置于
其他网臾而不加以说明或设置必要步骤或链接,以使相对人不能了
解或者合同条款制作得非常繁杂庞大,将不合理的内容隐藏于其间,
不易引起人们的汁意或难以准确理解其法律含义,很容易使相对人在
不经意的情况卜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3.权利义务不对等、没有给相对人审查条款的机会。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是门立合同的基木原则。但在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一}-}'霸土
条款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H4V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得尤其突出。按照
合同法的基木精神,在电子商务中,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该保证相对
人在门约前或门约之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合同的内容井有权作出是否
缔约的决定,但很多商家没有在有关臾而上设立“法律声明”之类的
栏日,允许相对人在浏览臾而时查看或将合同内容设置为相对人购物
的必经环}J,以致相对人没有审查的机会。又如在门立合同时,规定
相对人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但只有在相对人付款后,才能了解涉及商
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此时除非相对人拒绝接受应有退款请求权,否则,
应认为合同提供方未给介审查机会。
    4.规定相对人预先放弃某此权利。在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某}-}'霸土
条款中,合同提供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相对人预先放弃某此权利。相
对人一u_签署,某此权利即视为放弃。如商家在网站上fig;明“木商品
一经竹出概不退换”,相对人一日_购买,即失去了就商品的瑕疵主张
权利的权利。
    5.限制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手段。在某此电子格式合同
的条款中,有此合同提供方为了确保自身利益不受影响,甚至会在合
同中规定,排除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要求相对人在
遇到问题时只能用与合同提供方协商的方式,有的则规定解决争议的
方式只能由合同提供方决定,或约定有利于己方的答辖法院,或约定
仲裁条款。
    6.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某此合同提供方为了达到
长期.片有客户或羊断市场的日的,会在电子格式合同中规定相对人只
能与自己交易的条款,以及就与同类交易有关的事项互通信息的条
款。这此条款已超出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范ICI,是对当事人与他人进行
交易的自由权利的限制,I川而是不公平的。
    7.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如通过霸土条款约定因不可抗力或第
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一概由相对人负担,限定不可抗力的因索
减免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仃情形。
    8.随时修改或调整电子格式合同条款而不必提BU通知相对人。合
同的提供方在电子格式合同中规定,其有权在子州可时候更改或修正合
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日_通知后即生效,这样的规定实际上置
一般用户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
    9.掌控最终解释权。许多公司在格式合同中频频使用“木公司拥
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日的是一日_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就可名正言顺
地做有利于自己公司一方的解释,声明就成了免责的坚实挡箭牌。
    10.其他异常条款。例如,合同中规定对自己一方的损害赔偿金
额或损害赔偿的计算}d、准格外地高,对相对方却十分地低;规定对合
同}J、的物瑕疵的认定}J、准按出卖方提供的技术}J、准r以确汰规定合
同提供方在延迟履行或可归责于己的原因不能履行时,限制相对人解
除合同或要求赔偿等等。
    总之,在我国当BU,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中的霸土条款还有其赖以
生存的肥沃上壤,消费者还会遇到种种消费陷阱,在这种情形卜,必
须通过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来规制商家的行为:规范电子格式合
同的门立;对不公平条款进行严格的限制限制合同提供方享有单方
合同修改权和终i1:机出台专门的法律解释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应用规
则等。当然,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保护其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董书萍朱福娟: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J].山东上商学
lei学报,2005, (6):94-98
    [2]江华陶娟: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J].宁波
)’一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 (3) :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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