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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执法规范化提升劳教(戒毒)工作水平

发布日期:2012-01-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执法规范;劳教工作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劳教(戒毒)机关作为我国独树一帜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其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法律,教育矫治违法人员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事关劳教(戒毒)事业发展全局。我们要从进一步提高全警全员的思想认识,加强执法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执法管理体系,加强对执法权力的监督等四个方面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从而实现提升劳教(戒毒)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劳教(戒毒)事业科学发展、全面发展、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全警全员的思想认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干任何一项工作,无论大事、小事,如果认识上不去、思想不明确,行动肯定不会自觉,好事也不一定能干好。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也是如此。前不久,中央领导在亲切会见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时指出,“监狱劳教工作是我国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劳教(戒毒)机关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单位,肩负的使命越来越重要,承担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工作的标准也会越来越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也是第一位的。正如周永康同志指出的那样,“大家虽然身处高墙大院,但要胸怀全局,牢记职责使命,既要公正廉洁执法,又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因此,执法规范化就是劳教(戒毒)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政府对劳教(戒毒)工作人民警察最基本的履职要求。

  用基本要求这把尺子来衡量劳教(戒毒)工作,会不会看问题、能不能发现问题,则是解决认识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在个别单位和个别民警执法活动中,执法不公正、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作为、执法不文明的现象仍然存在。从客观上来说,劳教(戒毒)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更具软性特点,更多地受观念意识、体制机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因素的约束,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更需要强调系统性、长期性。从主观上来分析,劳教(戒毒)机关各级领导认识不到位、规划不系统、思路不清晰、措施不给力等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正因为如此,造成个别单位执法制度和执法规范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进而损害到劳教(戒毒)机关整体的执法形象与执法公信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快速发展、提高劳教(戒毒)机关自身履职能力、建设高素质的民警队伍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最高立法机关尽快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的重要关节,是实现对矫治对象依法有效管控的重要途径。要站在事关劳教(戒毒)机关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认识。

  “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李斯《谏逐客书》)。劳教(戒毒)机关要谋发展成大事,就要有长远的目光,博大的胸怀,师人之长,发展壮大自己。从眼前做起,从每一件具体的执法活动做起,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措施,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每一位民警肩上有任务、心中有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制度的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不执行,也成不了方圆。执行好一项制度,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这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就执法制度建设而言,司法部劳教局经过多年的努力,制定出劳教(戒毒)机关在收容执行与强制隔离戒毒实践中一些程序性规范,诸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为规范执法提供依据和操作指引,在实际工作中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但是,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良法在于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关键在于各项执法制度对执法活动的有效规范和约束,也就是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周永康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按照这个“首要标准”,劳教(戒毒)机关的执法过程,就是一条教育矫治生产流水线。直接从事教育矫治工作的人民警察,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生产者,人民群众则是终极消费者。教育矫治“产品”是否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关键是看“产品质量”即重新违法犯罪率能否“过关”———这主要取决于民警的“加工方式”是否符合规范,即执法制度是否具体可行且能落到实处。一次执法不规范,不仅会导致矫治对象对民警的不信任,而且很可能会造成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危机。用一句管理学经典理论来概括,一次不规范的执法能够摧毁99次说教。由此不难看出,作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管理的重要保障,执法制度不仅要规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为”、“不能为”,而且也要规定违反制度的惩戒措施。既要增强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又要重点解决执行当中“不认真执行制度、不贯彻落实制度、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问题,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从基层大队、中队民警日常执法活动入手,进一步梳理、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工作流程,将各个执法岗位、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都纳入规范之中,确保每一项执法行为都有据可依、有所遵循、统一规范。要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活动、执法环节,抓紧健全完善相关程序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民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针对执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明确、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具体程序。要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奖惩依据、执行标准等,有效解决基层民警在直接管理中放大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只要形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及实用性强的执法规范,使民警真正领会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内容,把制度转化为日常执法行为准则并自觉地实践行动,就能全面提高劳教(戒毒)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 进一步完善执法管理体系建设

  管理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管理者的素养、水平很关键。只有水平低的管理者,没有管不好的队伍。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矫治对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纷繁复杂,呈现出的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对劳教(戒毒)机关的执法标准、执法流程、岗位技能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只有建立完善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提升教育矫治质量。近年来,虽然我们通过目标管理、各种考评、责任追究来规范执法活动,但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全程的、经常性的管理,即执法管理体系。一些基层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组织矫治对象赶时间抢任务搞超时劳动。个别基层民警在执法中,缺乏做深入细致思想工作的耐心、恒心,简单粗暴地使用“电警棍”、“辣椒水”式教育;直接管理制度不到位,在习艺车间频繁使用“拐棍”管理矫治对象;在对待一些“难缠”矫治对象的问题上,办法不多、怕找麻烦,以封闭管理替代“弃之任之”,直接反映出这些单位的领导与民警的执法理念和管理机制已经出现了问题。

  细节决定成败。劳教(戒毒)机关的执法管理是一种建立在理性认识基础上的控制行为,为了有效保障执法活动“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运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江必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一是着力执法依据规范化,使每一项执法行为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执法行为上的偏差和法律依据上的“盲区”。二是着力执法行为规范化,将明确、具体的执法职责、执法要求、执法标准、执法责任贯穿于工作各个领域、环节,不断提高执法执纪质量。三是着力执法程序规范化,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按部就班执行,切实做到按法律规定办事,按法律程序办事,保障执法公正。四是着力执法监督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质量的科学评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各界监督,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五是着力执法过错追究规范化,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民警执法的权责统一,坚决杜绝执法不公、执法不廉和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规范现象。

  只要我们的执法管理措施符合劳教(戒毒)执法工作规律,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一定会大幅提升。只要我们将自己的执法活动纳入可控的管理范围,就一定会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只要我们合理配置劳教(戒毒)机关执法工作的各个要素、优化执法资源,就一定能够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只要我们细化、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标准、要求、程序,就一定能确保自己每项执法活动、每个执法环节都能够标准化操作,最终实现劳教(戒毒)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

  四、 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权力的监督

  以公开促公正,阳光就是天然防腐剂。阳光具有很强的穿透性,可以“透过现象看本质”。要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要设置一道一道的“高压线”,更要通过阳光执法来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按照信息公开、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所务(政务)公开。凡是可以向社会公开、向矫治对象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公开,切实提高阳光执法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众所周知的道理。要学会在监督下工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通过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劳教(戒毒)机关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个别单位对待来所会见、办事的人民群众“脸难看”、“话难听”、“不愿搭理”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民警在矫治对象身上违规使用电警棍、辣椒水的现象从根本上没有杜绝,伤害了人民群众感情,侵害到矫治对象的利益。这些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久治不绝,在于个别劳教(戒毒)所党委没有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当作是“一把手工程”来抓,致使该公开的不敢公开,该透明的不敢透明;即使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也是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这种怕见人民群众的“暗箱操作”,当然经不起社会实践的检验。殊不知劳教(戒毒)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包括矫治对象。人民群众是通过对民警与劳教(戒毒)机关一件件具体的执法活动,来认识、观察、了解和作出评价的。他们切身感受到的是公正与不公正、文明与不文明,最实在,最真切,也最能客观地反映劳教(戒毒)机关的真实执法水平。劳教(戒毒)所的“一把手”要主动承担起职责,确立抓执法就是抓业务、抓执法就是抓队伍、抓执法就是树形象的理念,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上亲力而为,为民警做示范、当表率。

  只要我们最大限度地公开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执法文书,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就会使劳教(戒毒)机关在执法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之实实在在的形式得以实现。只要我们充分借助现代科技的力量,尤其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系统建设,抓住从网上录入、网上审批、网上办理、行政问责等各个环节,就能实现对劳教(戒毒)机关与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全程监督,减少盲目性与随意性。只要我们真正建立起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一票否决制”,就能确保劳教(戒毒)工作人民警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

  坚持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劳教(戒毒)机关的生命线。各级劳教(戒毒)机关要对执法环境的新变化有清醒的认识,对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要有清醒的认识,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提高执法水平上来,提升劳教(戒毒)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
韩力农,单位为江苏省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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