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公司法律形态时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2-01-09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法律形态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但是对于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的设立要求,由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求进行选择。在公司形态选择中,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盲目选择的问题,会给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因资金不足盲目选择公司法律形态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对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规定了最低的资金限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
选择不适当的公司法律形式,投资者很可能会遭遇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实践当中,为了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是转换拟设立的公司法律形式,而是选择虚假验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方式,由此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
投资者投资资金不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除了补足资金差额外,给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注册资本金5%的罚金。
(二)因人数不足盲目选择公司法律形态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而且,我国法律已允许股东一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金等方面,对一人公司的要求要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很多,因此,仍然有很多投资者愿意以虚拟出资人数等行为,申请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申请设立不符合法定人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将面临着公司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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