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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当事人可否拒收?

发布日期:2012-01-16    作者:阎庆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方面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如拒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当事人不服,当事人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因此,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且有合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可按照上述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可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其并不是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因此,如果当事人未依法提出复核申请或者复核申请结论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亦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由法官依职权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律师认为,当事人拒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并不可取,这种行为不仅无法阻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和生效,反而有可能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复核权)的丧失。正确对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做法应该是:在依法签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仔细研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并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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