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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古交商贸大厦八名职工(改制后的股东)诉市经济贸易局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10月25日

古交行政诉讼代理词

 

自从代理本案,我查阅了大量资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感慨很多。现在就本案我想发表如下代理词。

当事人原告方系原古交市商贸大厦职工。古交市商贸大厦坐落于古交市金牛大街,主体楼为六层,其中地下室、一层、二层属于古交市商贸大厦所有,古交市商贸大厦系国有商业企业。20011028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太原市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国有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在承担债务的基础上,其净资产可全部或部分出售给企业经营者、技术业务骨干、企业职工、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等。

为落实《指导意见》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太原市推进国有企业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精神。2001515日,古交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文件对古交市商贸大厦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予以批准,准予立项。2001530日,山西国元会计事务所接受古交市商贸大厦的委托,对大厦的整体资产予以评估后出具了评估报告。200173日,古交市土地评估中心对该大厦的用地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2001722日,古交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2001)古国资第9号文件对古交市商贸大厦的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2001823日,古交市审计局对该大厦的资产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古交市商贸大厦负债总额2851026.70元,所有者权益1666943.40元。2001726日,古交市商贸大厦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古交市商贸大厦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施方案》、《古交市商贸大厦职工大会推改制发起人、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的决议,公推张巨发为公司发起人。随后制定了《古交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01912日,古交市商贸大厦职工大会通过了该章程。2001824日,古交市商贸大厦的《改制补偿费用审定表》经古交市商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签署了意见。随后,国资局、财政局、土地局、劳动局、工商局审批了商贸大厦的《太原市企业改制审批表》。200197日,发起人公布了募股集资办法,并与包括孙秀清等八位股东在内的二十三位股东签定了募股协议。随后,各股东按照募股协议如数将资金缴存古交市商业改制领导组专户。2001911日,古交市商贸大厦向古交市改革领导组递交了改制申请,其后,古交市长王建生、副市长阴国平、副市长阎进广批准改制。2001913日,古交市国资局、财政局、土地局、劳动局、工商局对改制进行了审批。2001914日,古交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同意改制并确认改制资产置换资金170万已经全部进入商业改制领导组帐户。2001915日,古交市商贸大厦全体股东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监事。918日,《古交报》、古交电视台对该大厦成功改制进行了报道。2001924日,古交金城会计事务所给筹建中的古交市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表明该公司(筹)已收到出资各方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人民币170万元。2001925日,古交市工商局给古交市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就在即将领取营业执照之际,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这些纠纷本可以按照《公司法》在企业内部解决的。然而,古交市经贸局却越俎代庖,行政干预,于200211 5 日下发古经贸字(200269号文件批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请示要求商贸有限公司职工退还股金,并且要求“认真贯彻执行”。2002117日,董事长张巨发起草并张贴《退股公告》,未召开股东会议,造成十三名股东违反《公司法》退股。接着20031126日,经济贸易局下发文件,提出商贸大厦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方案。该方案将商贸大厦的主要资产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由十三名股东认购,另一部分由八名股东认购,古交市政府的干预使得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四分五裂、支离破碎。并且至今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商贸大厦全体职工已经一年多没有任何收入,生活窘迫。

古交市经贸局令职工退股的原因是商贸大厦改制未成功,那么我们想知道他们用什么来证明改制没有成功呢?我们手头所有的文件都在说明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古交商贸大厦改制已经成功!除此以外,本企业改制成功也曾经在古交市报纸上刊登,也曾经有殷世昌副市长的讲话,我手头有这份报纸,请求当庭宣读。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是事实,但是那只是说明公司未成立,这并不能说明改制没有成功,改制成功是事实,是没有争议的事实!改制成功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前提条件,并不是领取营业执照的结果。实质上市领导混淆了“公司成立”和“改制成功”两个概念。由于市政府的干涉,于是有了古交市经贸局(200396号文件,名曰“关于对商贸大厦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完全用行政干预进行商贸大厦的第二次改制,这第二次改制也是依据81号文件,既然两次都是依据81号文件,为什么会产生两个结果呢?依据太原市81号文件和2003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据此可以知道已经取得成功的改制是全体职工意志,是有公司章程的,是合法的,而古经贸字(200269号文件的批复和(200396号《关于对商贸大厦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方案》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违反行政法,它的出台没有通过商贸大厦职工的审议,是用行政权力命令职工退股,又用权力来制定改制方案,是完全违背81号文件和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的,当然也是违背职工的意愿的。事实证明这样的滥用行政权力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大厦关门,职工没有收入!这样的行政干预也是违背《公司法》的,依据公司法,职工之间的分歧应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来解决,解决不了也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改制中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受理)。而不是由政府部门来重新调整分配我们已经置换了的资产,这样严重伤害了我们的利益。好比夫妻打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而不是由政府来强制他们离婚!

综上所述,古交市商贸大厦依法进行改制是成功的、合法的。该企业的经济性质已不再是国有企业,企业资产已转化为23位职工所有。古交市经贸局滥用职权,置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指示商贸大厦职工退还股金,完全否认了商贸大厦的改制,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大厦大门紧关,职工生活没有着落。一级政府部门怎么能如此出尔反尔呢?在行政许可法颁布的今天,在依法执政,大力打造政府诚信形象的今天,古交市经贸局如此做法究竟依据的是哪条法律?目的究竟是什么?至今为止,因为政府的横加干涉,使得古交商贸大厦职工没有收入已经有很长时间了,我们的官员考虑过他们的生活吗?你每天领着纳税人的俸禄,究竟为人民做了什么?难道掐断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你应该做的吗?

鉴于此,本代理人认为,政府行为代替不了司法,商贸大厦资产已经置换,改制已经成功,出现的问题应该在公司法的范围内调整,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该撤消。近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建设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提出和确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的目标, 是我们党在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上的重大进步。掌好权是时代的要求,是人民的要求!在行政许可法颁布的今天,在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的今天,在依法执政,大力打造政府诚信形象的今天,重新塑造古交市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才是当务之急!就让本案的圆满解决做为打造古交市政府诚信形象的契机吧!等到商贸大厦欣欣向荣的那一天,职工们会知道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氛围带给他们的利益,他们一定会感激法律的公正,会感激政府的及时纠错,我们盼望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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