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
2005年05月25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质增值工作,决定从2003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在2003年9月2日发出《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 根据该文件精神,2004年2月,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肖建华等三位律师有幸接受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出具经济鉴证法律意书。 肖建华等律师三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工作,在有限的2天时间内,制定好工作计划、完成工作部署。积极与负责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该次资产损失认定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沟通、协调,对经济鉴证法律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两大步骤,做到科学、合理的整合,为该次大型清产核资工作奠定了合法的、科学的基础。 肖建华等三位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债务人的工商、税务、会计等外部证据资料,调取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销售合同等内部证据资料,共调查收集外部证据资料1000余份,内部证据资料1500多份。对每一笔无法收回的不良债权都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分析、论证,对每一份经济鉴证法律意书、逐字逐句反复斟酌、推敲。2004年3月,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历时40余天,通过三位律师日以继夜的工作,出具经济鉴证法律意书658份,所涉金额1.3亿多元,成功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高达1亿余元,该次资产损失认定工作顺利、圆满完成。由于三位律师工作认真、仔细、严谨,出具的经济鉴证法律意书内容详实,文字版面设计科学、美观、整洁,赢得攀钢集团领导的好评和赞誉,作为该次整个攀钢集团资产损失认定经济鉴证法律意见书的范本,并赢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领导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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