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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民权—民族地区社会整合的新视野

发布日期:2012-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
【摘要】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现有社会整合资源效力下降,应对传统力量复兴与新型社会组织发展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从政治、经济等层面进行社会整合的制度设计有限性日益凸显。我们认为,文化层面的社会整合是民族地区社会整合的核心所在,从公民权的角度出发,塑造建立在对中华民族之上的高层次认同,加强公民教育在民族地区的影响,将有助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公民权;民族地区;社会整合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1966年,艾森斯塔德(Eisenstadt)发表了《现代化:抗拒与变迁》一书,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现代化社会的主要特征和问题,提出了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新命题—整合,认为要避免现代化进程中的震荡与冲突,就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政治中心,解决社会的整合问题。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幅员辽阔,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是社会整合的重要部分,这一整合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其成败事关中国边疆地区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意识和地方意识、宗教意识并行增强的态势进一步增强,少数民族的政治认同与现代国家建设的需要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民族地区社会整合呈现出新的特点与趋势。以往的研究多关注于以经济发展解决问题和以政府管理为主的整合形式,立足于个体层面的认同探索不足。从公民权的角度出发,通过实施公民教育是有效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整合、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稳定和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民族地区社会整合的困境

  中国晚近以来建设现代国家和实现社会整合的努力从未停息,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者将关注点放置于政治制度的建构和合法性问题;社会学者则更为关注社会转型中的结构调整和阶层研究;法学界则关注如何将现代国家外生法律制度与本土制度之间达到自洽性,学界过去所关注的主要是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自上而下”的制度输入和建设,围绕这一论题在法学界展开的讨论的例证是送法下乡与迎法下乡的论辩,苏力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现代化方案”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有力的挑战,他从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观念出发,对现代法律的普适性提出质疑;并提出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中,应该尊重本土资源,打破文化区隔来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1}董磊明则进一步关注了多年法律下乡和教化之后本土社会对于法律资源的灵巧运用,在当代乡村社区中,法律资源更像是行动者“工具箱”中的备用工具,在社区中根据场景发挥作用。{2}

  可以说,这样一种研究进路所体现的是一种共性的问题意识,而这种问题意识在民族地区所体现出来的复杂性和尖锐性已经远远超出了研究中的学理分类,关注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问题,不仅仅具有极强的社会现实意义,而且也将为整体的社会整合做出独特的理论贡献。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沈桂萍将影响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归纳为以下几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影响了民族关系的发展、各类经济组织与当地少数民族之间的利益冲突影响了民族关系的发展、少数民族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民族关系的发展、敌对势力的渗透影响了边疆民族关系的发展、民族意识非均衡性发展影响了民族关系的发展。{3}民族关系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通过社会整合的有效介入,才能解决当前民族地区社会问题的扩大化。许春清和杨建新提出采用民族分殊、民族共生、民族均衡的策略理顺民族关系。{4}研究者还注意到宗教认同与国家意识形态认同的冲突、自我民族认同意识挑战国家意识形态认同。此外,在对待民族语言与汉语的关系、现代化潮流中民族文化的价值和命运等问题上都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多元文化建设的需求与国家一体化建设的冲突。

  实际上,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不仅仅表现在民族地区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寻求新的社会整合与社会平衡的手段和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且表现为民族地区民族、宗教、民俗等传统因素对于现有社会整合体系的挑战。马克斯·韦伯在分析社会整合的三种类型时提出了三种理想类型:传统型、卡里斯玛型、法理型。民族地区社会整合的现有资源主要集中于国家从整体上所推进的法理型整合,但是对于另外两种在民族地区发挥着重要影响的社会整合方式—传统型与卡里斯玛型—却心有余力不足,社会整合的困境既表现为对传统因素难以有效应对的问题,又表现为民族地区社会阶层分化、城乡分化、跨国民族多元认同、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影响等新型社会分化难以有效应对的问题。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民族地区进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四个认同”教育活动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可以说,不论构建一个多么完善的整合体系,如果不能跳出现有社会整合的思维,还是不能解决民族地区社会整合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整合的考察需要系统的分析历史与制度的路径依赖,“中国两千年来‘多民族帝国’模式的历史,培养了民族成员个体不同层面的认同意识和‘国家’、‘民族’意识。这种‘多重认同’完全不同于现代西方所谓‘民族国家’的单一层面的认同模式。一个人对于本宗族、部落、族群、民族层层认同,最后又对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认同,具体表现为‘忠君爱国’。”{5}近代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政治制度。但是,由于受单一民族国家理念的片面影响,一开始将权力从中央转移到地方来重建国家的合法性的制度设计,在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变迁过程中却可能加深国家合法性危机,以及社区中建立在原初认同的基础上的社会部落化(tribalization)。{6}正如潘那林(Panarin)所言,这个世纪的误解是将人民的自决和民族的自决混淆。将西欧的原则机械地移植到非欧洲的土壤常常产生出各种怪兽。……欧洲国家政治词汇里的民族概念的融合性使得欧洲人无法分辨极重要的“人民的主权”、“民族的主权”及“种族的权利”等概念。{6}(33)

  问题还在于,近代以来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民族国家建设尚在进行之中,却又遭遇了全球化进程中对国家本身地位的侵蚀,全球化背景下国家认同遭遇外部和内部的挑战。外部的挑战是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内部挑战是认同的多样性和民族自决权的异化。艾利(Eley)与珊妮(Suny)在《成为国家》中强调,“大部分成功的民族主义假设了先前一些领土性、语言的或文化的社区,为知识分子的民族计划提供了原料。但是这些先前的社区不能被‘自然化’,好像它们一直都是基本的存在,或者说它们预先框架了未来的历史……文化更常不是人们所已经共享的,而是他们选择为之奋战的”。{7}

  我国部分民族地区活跃的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三股势力”,其能产生和活动的深层原因还在于狭隘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冲突,在于没有能走出狭隘的本民族认同,发展出一套与民族国家建设相适应的政治社会化和公民教育体系,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形成与民族国家相适应的公民权认同,从公民权的角度切入进行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有助于从个体这一政治活动主体层面实现政治社会化,使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从根本上走向有序整合。

  二、公民权—民族地区社会整合的新视野

  终究而言,一个民族就是“一个自成体系的文化单位”{8}文化是区别各民族之间最为重要的指标,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必须建构一种能够立足而又超越各民族的认同体系。民族文化具有多元复合和形态生动的特点,民族认同表现出层次的丰富性,即费孝通先生定义的“对中华民族的高层次认同”和“对本民族的低层次认同”。然而由于民族地区存在着自然隔离、经济隔离、社会隔离和文化隔离,在社会结构方面,社会各单元、各部分之间缺乏内在统一性,联系极为松散,社会整合程度低,呈“板块式”结构,共同的地域,没有形成共同的文化和宗教,文化冲突和宗教冲突经常发生,极大地影响着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因此,调适各民族之间文化和宗教冲突,是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关键。{9}传统的社会结构与利益关系正在或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往只强调国家政治和行政力量整合为主、辅之以意识形态整合的单维政治整合机制已不能胜任当前的形式。

  一个世纪以来,中华民族这一高层次认同的内涵已经大为丰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在国际舞台上影响力的提升,特别是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以后对于国家认同的提升和丰富,使得公民权这一新的整合单元日益为大众所接受。实际上,公民权本身在西方民族国家的整合中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正如特纳(Bryan S. Turner)所指出的那样,“公民资格实质上是现代政治的产物,即法国大革命与工业革命的社会政治结果……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资格是封建与奴隶社会衰亡的后果,因此与现代工业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直接关联。用更具社会学性质的术语来说,公民资格既是现代性的构成要素,也是现代化过程的结果”。{10}既然现代公民资格的生成一直与现代民族国家、市场经济、自由民主之间有着如此密切的联系,那么现代政治基本任务也就转变为如何创造一种政治过程以使多元分散的社会利益仍能凝聚为民族国家整体的政治意志和政治向心力,加强国家权力、国家统一和文化整合。

  社会学家马歇尔(Marshall)是公民权研究中的代表人物,他以20世纪中期英国民主政治与公民权关系的演变为对象,对公民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在文中给出了一个基本定义:“公民权是给予那些一个共同体的完全成员的一种地位(Status),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就这种地位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是平等的”(Marshall,1992:18)。指出公民权可以区分为民权、政治权、社会权,民权指的是个人自由所需的各种权利,如人身自由、思想、言论自由、占有私人财产等,与此直接相应的机构是法院;政治权指的是参与和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此相应的是国会和参议院;而社会权则主要指从享受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到共同享受社会文明生活的一系列权利,与此相应的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

  作为一个概念范畴,马歇尔将“社会”维度纳入公民权的定义模式中通常也被认为是他的重大贡献;而且他所界定的公民权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也为晚近以来的公民权研究找回在现代公民权研究中缺失的“义务”维度提供了理论基点。{11}这就说明,在民族地区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公民权的建设要突破民权、政治权的现有范畴,而进一步扩展公民权中社会权的培育,只有通过社会权的介入,才能有效整合现有整合体系中所不能有效实现的文化认同,而文化认同是边疆民族地区建设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的关键要素,文化认同的深层次结构有助于促进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繁荣。{12}同时,找回在现代公民权研究中缺失的“义务”维度,也就意味着要通过公民权中权责对应的理念传播与制度设计,实现“对本民族的低层次认同”和“对中华民族的高层次认同”的和谐统一。

  三、通向新社会整合的途径:政治社会化与公民教育

  实现公民权这一新整合形式在民族地区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政治社会化和公民教育的相互作用,政治社会化是公民意识有效介入民族地区社会整合的方法和途径,公民教育是实现这一整合目标中需要加以具体实施的内容。正如英国社会政治学家瑞沙(Renshow)指出:“政治社会化作为一个手段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可以为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提供保证,或者可以为社会政治变革提供必要的动力。更重要的是,政治社会化是任何民族成为现代民族的前提。”{13}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社会化,主要是国家凭借各种手段、途径,传播社会主义的政治知识、政治思想、政治价值观等主导政治文化,并促进这种主导政治文化和民族政治亚文化的对接和融合,使少数民族成员通过学习、接受主导政治文化和民族政治亚文化,获得相应的政治态度、政治信仰、政治知识和情感,并进而影响和支配他们的政治行为,使他们形成合格的政治角色。它对于实现我国少数民族成员高度的政治认同,抵制消极政治文化的作用和实现政治生活的规范化,保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西北少数民族政治社会化的特殊问题表现为,在“社会初始政治教育”、“社会期望政治教育”和“社会发展政治教育”三个方面分别存在资源缺乏、起点低和水平低三个问题,推进西北少数民族政治社会化的关键是建立西北少数民族政治社会化的运行机制。{14}实际上,政治社会化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一般性诉求,我们还需要在政治社会化的具体方式和途径上进一步的探索,那就是用超越民族、宗教等差异化因素的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不仅是现代国家建构的结果,同时也是现代国家建构形成的有力工具。民族国家的建构需要公民教育的社会整合功能以实现国家的一体化建设,民主国家的建构则需要公民教育的民主化功能以实现民主观念的传播和公民参与的培育,推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15}泰德斯科(J. C. Tedesco)认为,“民族国家的历史与普选权的历史表明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化过程的教育在巩固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如关于民族建立的历史分析所表明的那样,把所有公民吸引到教育中来是实现政治整合的手段,而公民的教育即意味着对民族的归属优先于任何其他纽带,无论是宗教的、文化的,还是族裔的。民族与民主是社会建构物,因此必须被教授和学习”。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少数族群”的整合等研究内容,也是在西方国家既有的、稳定的“政治与社会”、“国家与公民”关系框架之中出现的,这与发展中国家出现的新问题又有根本不同。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国家能否获得各个民族的认同,直接关系着多民族国家是否具有稳定的社会心理基础,能否组织起各民族的稳定联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将政治文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在边疆各民族中着力培养和塑造以国家认同为核心的政治文化。{3}

  四、结论

  从根本上讲,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的终极目标是建立超越民族地区自身层面之上的整合模式,要求将对部落或小团体的忠诚提升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最大限度地提升民众的国家认同,这又触发了政治整合的“民族国家”维度。在全球化的新时代,民族地区社会整合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藏独”、“疆独”等分裂势力和恐怖主义势力的影响,民族地区社会整合的难度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大,现有的制度设计往往将关注点放置于表层的经济、政治等方面,对于社会层面的关注较为薄弱,然而民族地区社会整合的核心在于文化整合的实现,特别是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民族、宗教等文化因素更是发挥着重要的因素,如果不能有效把握民族地区社会整合的核心所在,将影响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以现代公民权为核心建构民族地区新的整合模式,整合民族文化与现代国家文化,使当代社会整合中的文明与和谐既具有深层的根基,又包含民族性,在社会各层面产生“共振”效应,从而进一步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涵,也有助于将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政策和国家社会建设方略结合起来,从总体上推进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建设的深度和广度。




【作者简介】
金昱彤,单位为甘肃联合大学。


【注释】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1.
{2}董磊明.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J].中国社会科学,2008(5):56—78.
{3}沈桂萍.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民族关系及其发展趋势[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4):76—79.
{4}许春清,杨建新.新型民族关系的良性运行及其官方控制策略—以改革开放以来的西部为视域[J].兰州大学学报,2008(5):100—107.
{5}马戎,周星.中华民族凝聚力形成与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71.
{6}[美]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M].夏铸久,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317.
{7}Geoff Eley, Ronald Grigor Suny,eds,Becoming National: A Read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USA; annotated edition(April 18,1996:9).
{8}宁骚.民族与国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209.
{9}谢俊春,吐尔逊阿依.论社会转型加速期西部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8(6):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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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鹏.公民权社会学的先声—读T. H.马歇尔《公民权与社会阶级》[J].社会学研究,2008(4):227—241.
{12}赵世林,陈为智.文化认同与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6):38—41.
{13}Renshow. P. Socialisation: The Negation of Education. 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 2005,Vol. 3. No. 3.
{14}马进,马红霞.论西北少数民族政治社会化及其运行机制[J].甘肃社会科学,2008(5):243—246.
{15}苏守波.现代化、国家建构与公民教育[J].清华大学学报,2009(3):13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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