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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律援助范围

发布日期:2012-02-23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湖南省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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