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明代律学文献及研究综述

发布日期:2012-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外法律文献研究》第二卷,北大出版社2008
【关键词】明代;律学文献;研究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明代律学文献

  《明史?艺文志》记载:“何广《律解辩疑》三十卷,卢雍《祥刑集览》二卷,陈廷琏《大明律分类条目》四卷,刘惟谦《唐律疏议》十二卷,张楷《大明律解》十二卷,应槚《大明律释义》三十卷,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三十卷,范永鑾《大明律例》三十卷,陈璋《比部招拟》二卷,段正《柏台公案》八卷,应廷育《读律管窥》十二卷,雷梦麟《读律琐言》三十卷,孙存《大明律读法书》三十卷,王樵《读律私笺》二十四卷,林兆珂注《大明律例》二十卷,王之垣《律解附例》八卷,[舒化]《刑书据会》三十卷,王肯堂《律例笺解》 三十卷,欧阳东凤《阐律》一卷,熊鸣歧《昭代王章》十五卷,吴讷《祥刑要览》二卷”。张伟仁在《中国法制史书目》中辑录了37种明代律学文献 ,何勤华在《中国法学史》中认为,“已知明代的律学著作共有一百零一部” 。

  目前可以看到的明代律学文献有:杨一凡编的《中国律学文献》第一、二辑收录的张楷撰《律条疏议》、佚名撰《大明律讲解》、陈永辑《法家裒集》、唐枢撰《法缀》、佚名《新纂四六合律判语》、应槚撰《大明律释义》、丘濬撰《大学衍义补》之《定律令之制》、王肯堂撰《王仪部先生笺释》 ;杨一凡、田涛主编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四册收录了何广撰《律解辩疑》 ;怀效锋点校了《大明律》 ,并在其主编的《中国律学丛刊》收录了雷梦麟撰《读律琐言》 ;杨一凡、刘海年主编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收录了戴金撰《皇明条法事类纂》 。另外,国家图书馆藏有苏茂相辑《新刻官版律例临民宝镜》、萧少衢刻《鼎镌钦颁辨疑律例昭代王章》、舒化等撰《大明律附例》、胡琼撰《大明律集解》、周近泉刻《刻御制新颁大明律例注释招拟折狱指南》、高举发刻《大明律集解附例》、彭应弼撰《鼎镌大明律例法司增补刑书据会》、吴讷撰《祥刑要览》、《大明律例附解》、《大明刑书金鉴》、《刻大明律例齐世金科》等。

  二、明代律学的研究现状

  学者们对明代律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介绍明代律学文献方面。刘笃才在《<法缀>——一份可贵的明代法律文献目录》一文中,详细介绍了《法缀》的版本、所藏图书馆、内容、结构及其史料价值 。他认为,“《法缀》是一束读书札记,大抵全篇由前后两部分组成,第32条以前为官方文献,第33条以后为私人著述。两部分又分别以文献著述形成的时间为序排列。……‘法’者表示其类别也,‘缀’者显其系统也。这就是说,它是对明代前期法律文献的系统记述”。“《法缀》所记载的《刑统辑义》,可能是比较唐明律异同之书”;“《法缀》本条还为我们提供了已失落多时的《刑统赋韵释》的作者名字”,因此,《法缀》一书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张伯元在《陆柬<读律管见>辑考》一文中,考证了《管见》中所涉律注文献;考证了《管见》的写作时间及其遗存,推断出“《管见》作者陆柬所探讨的明律注释问题有较强的针对性,具有考究原委、辨析是非的鲜明特点”,该书着重探讨了法律术语解释的准确性及其法理内涵,注重法律解释的完整性,注意到如何处理人伦道德与法律乃至政治权力的关系问题,并对‘例’、‘会典’加以关注 。

  张伯元在《<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考》一文中,有侧重地考证并明确了与“集解”有关的三个问题:其一,《大明律集解附例》“纂注”(集解)出于陈遇文的《大明律解》;其二,明代以“集解”命名的本子有四种,用《大明律解》中所引“集解”与《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相对照,证明“集解”的来源不一;其三,考察《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中的引证材料,概括出“集解”具有的四个特点,即结构分析法的运用,集中明代前、中期的注律经验,采用集解的方法、熔各家律注之优长于一炉,注重法律解释的综合性、一致性 。

  张伯元在《张楷<律条疏议>考》一文中,介绍了《律条疏议》的书名、版本、内容以及该书作者张楷的生平 。他考证天顺本《律条疏议》,“该版本有三十卷,卷一为名例律,以下各卷按六部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目。各律目之下分别列出职制、田宅、婚姻等小目。……在《律条疏议》之卷首并无《御制大明律序》,无刑部尚书刘惟谦的《进大明律表》,也无‘五刑之图’、‘狱具之图’、‘丧服之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等所谓的‘二刑图’和‘八礼图’,更无‘律条讲解’等”。他认为天顺本《律条疏议》有三个特点:《律条疏议》的全书结构简单齐整、合情合理;既简且明(体现出著者很注重法律解释的实际应用性);对传统律学经验的继承和创新(《律条疏议》继承了传统律学以“疏议”形式注释律文、设问答以辨其疑等传统注律方法,另外,它设立‘谨详律意’一栏,开创了一种新的注律方法)。

  何勤华分别对《律解辩疑》、《律学集议渊海》两部著作进行了介绍。他在《明代律学的开山之作——何广撰〈律解辩疑〉简介》一文中,介绍了《律解辩疑》的版本情况、编纂目的、结构体系、所运用的方法以及史料价值 。他在《明代律学的珍稀之作——佚名著〈律学集议渊海〉简介》一文中,通过举例介绍了《律学集议渊海》的结构体系和内容,并推测该书的作者及其成书年代:“《律学集议渊海》的内容极为详尽,其对各家法律注释书予以广泛引用;……该书作者应当是一位对律学有很深研究、手中掌握各家律学著作的律学家;同时,从其对犯罪自首实务等方面知识的熟悉程度,也可推断作者曾从事过审案实践工作”;此外,“大体可推定《律学集议渊海》成书于万历二十二年与三十年之间” 。

  日本学者高盐博在《东京大学法学部所藏的明律注释书》一文中,介绍了东京大学所藏的《大明律例谚解》、《大明律例译义》、《大明律例详解》三部明代注律文献 。徐世虹在《日本内阁文库及其所藏明律书籍》一文中,介绍了日本内阁文库所藏的中国刊本和朝鲜、日本刊本的明代律学著作:中国刊本的有《大明律解附例》、《大明律例附解》、《大明律添释旁注》、《大明律附例注解》、《大明律附例笺释》、《明律刑书据会》、《大明律注释祥刑永鉴〉、《大明律致君奇术》、《大明龙头便读旁训律法全书》、《大明律例临民宝镜》;朝鲜、日本刊本有《大明律直解》、《大明律》、《大明律例译义》 。

  其次,关于明代律学的整体状况,何勤华和罗昶在各自的著作中进行了研究。

  何勤华在《中国法学史》一书中,通过法学世界观的变化、立法的发展、法律教育的展开、法学研究及其作品、判例法研究的发展、法医学的发展、明代法学对其他国家的影响、衰落时期法学家列传等八个方面介绍了明代“法学”发展的整体状况 。罗昶在其博士论文《明代律学研究》中,把明代的律学分为三个阶段:洪武——宣德年间是第一个时期,主要研究明代律学兴起的状况,通过分析《律解辩疑》和《律条疏议》,总结这一时期律学在注释方面的特征及学术成就,并对明《大诰》及《大明律》中“律”、“例”问题进行了探讨;正统——正德年间是第二个时期,主要探讨明代律学发展状况,作者分析研究了这一时期律学著述及其代表作品——《律解附例》,同时分析了这一时期“律”、“例”关系理论与实践,阐述了以弘治十年《问刑条例》的修订为标志的明代“律例”关系理论的形成及其在制度上处理“律”、“例”关系问题的过程;嘉靖——崇祯年间是第三个时期,分析了这一时期的律学著述及其代表作品——《读律私笺》和《大明律附例笺释》,探讨了对嘉靖以及万历年间关于删定《问刑条例》的多次奏议与争议过程,并阐述了“律”、“例”关系的理论内容 。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对明代的法律进行了考证和辑佚。

  台湾学者黄彰健在《<律解辩疑>、<大明律直解>、<明律集解附例>所载明律之比较研究》一文中,考证了上面三部著作所载大明律的异同,他认为“《大明律直解》所载明律系洪武二十二年定,《明律集解附例》所载明律系洪武三十年定,《律解辩疑》所载明律是洪武十八、九年所行用的” 。

  杨一凡分别对大明律、明大诰、明初重典、明代中后期重要条例进行了考证。在《洪武〈大明律〉考》中,他从定律三十年始末、《大明律》与《律诰》关系、明律与唐律及元代法律之比较、律典施行等四个方面,考证了《大明律》的修订始末、结构体系及其实施情况 。他在《明大诰研究》一书中,从明大诰的版本和诰文渊源、颁行时间和条目内容、律外用刑和重点治吏、法律效力和实施状况等方面,详细研究了明初重要法律之一的《明大诰》 。另外,他在考证明初重典时,考证了律、诰之外的诸峻令 、洪武永乐两朝颁布的榜文 。

  赵姗黎考证了《问刑条例》。她认为,“明代三部《问刑条例》的修订是‘度势立法’的结果,……到明代中叶时已对‘依律以定例,定例以附律’的律例关系及例的作用有了明确的认识”;通过比较《大明律》和《问刑条例》,得出无论从新增条款、扩展补充条款上,还是从修正条款上,《问刑条例》与大明律保持一致的立法标准,同时,《问刑条例》继续打击宗藩势力、加重处罚几种特殊主体犯罪、扩大使用“赎刑”、“充军”两类刑罚;另外,从条例数量、新增条款内容以及处罚轻重等方面比较出三部《问刑条例》各自的特色之处 。

  张伯元从《条例全文》的残卷考证了《条例全文》。在该文中,考证了《条例全文》的遗存状况;介绍了《条例全文》的价值在于:提供了弘治朝制例的背景资料、揭示了条例拟议的前期准备情况、对《大明律》的补充、利用《全文》了解明例的立法程序和依据等四个方面;从条款的多少问题、“正编”与“附编”问题、《条法》所录条例题本的时间下限、书名问题、《条法》与《全文》相与互补入手,分析比较了《条例全文》与《皇明条法事类纂》;比较《条例全文》与弘治《问刑条例》,指出《全文》和《条法》是弘治《问刑条例》制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条法》为分类编集做好了准备,并提供了立法会议的充分材料 。

  明代律学较之于前代律学有进一步的发展:律学文献极大丰富,律例关系理论形成,比较律学、应用律学、律史学等律学分支学科的形成,注释律学无论在注释体例、注释方法还是在注释内容上,都有诸多创新之处。而在目前的研究中,学者们多集中于介绍律学文献方面,这远远不能代表明代律学的整体状况。何勤华在《中国法学史》中虽然比较全面地介绍了明代“法学”的基本状况,但只是简单的介绍,深度和广度均不够。另外,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法学”,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罗昶的博士论文从三个阶段介绍了明代律学,但并没有深入揭示律学在明代的创新与发展,不利于从整体上把握明代律学的发展及其价值所在。明代律学的研究整体处于零星与分散的状态。因此,应进一步深入研究明代律学,以揭示其在中国古代律学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和发挥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
马韶青,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