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磊律师解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2-02-29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都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有事时劳动关系一说,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就认定了的关系存在。所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只是个认定标准和举证的问题。
理论通说
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和被指挥、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辅助标准为: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5.25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绩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时可参与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上述规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案例
尚某与于2005.3.19到伟业公司从事空调安装的工作,双反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是每月600.00元,因伟业公司未向尚某支付2005年4-8月的工资,尚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一尚某无证据证明其与伟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尚某的申诉请求,尚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伟业公司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伟业公司按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伟业公司变称,我单位从未招聘过尚某,尚某与我单位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尚某的诉讼请求。
经查,2005.3伟业公司作为招工单位在职介中心进行了登记,并且作为用人单位参加了职介中心举报的招聘会。尚某主张,就是在招聘会上被伟业公司录用的,招聘时伟业公司的负责人是张某,此后一直在张某的管理下伟业公司工作。伟业公司否认有张某这个人,依据尚某的申请,法院到职介中心调取了伟业公司在职介中心的招工记录表,记录表中加盖了伟业公司的公章,联系人正式张某,招聘的工种为空调安装工,尚某就其为伟业公司工作的主张还向发送预算内提交了照片、胸卡等证据,照片是和同事的合影,尚某身着印有“伟业公司”字样的工作服;胸卡中印有“TCL空调”的字样,姓名为尚某。
法院审理认为:尚某主张伟业公司派遣张某对其进行招聘和日常管理,伟业公司否认上述事实,根据招工登记表的记录,尚某的主张与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综合照片、胸卡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伟业公司与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尚某索要工资的诉讼请求。
疑难点评析
一.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应把握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1.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1)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平等关系是有劳动市场上等价交换原则决定的,表现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等价的有偿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只是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条件、内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关系确定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及宣告结束,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此时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力也是一种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劳动者,然而这种财产关系是存在于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此时劳动者可以自由的处置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关系一旦建立,这种财产关系就转化成人身关系,劳动者也不是独立的财产管理者。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力无法与劳动者分离,所以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力的同时,自身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指挥。
2.劳动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3.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和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
二.认定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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