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王某诉其丈夫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2-03-03 作者:孙旭权律师
2011年9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就原告诉其丈夫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调解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朱小某由王某某抚养教育,被告朱某某自2012年1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每两个月支付一次,至朱小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新苑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朱某某不得破坏室内的固定装修;
四、浙A****号轿车归原告所有;
五、原告名下的存款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的存款、股票归被告所有;被告经营的杭州市西湖区****烟行归被告所有;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均由各自承担;
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前支付被告财产份额折价款62万元;
七、被告于2012年4月8日前腾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新苑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的相处了解,双方于1992月9月25日登记结婚。1993年11月2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朱小某,目前在读书中。显然,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相当薄弱。
婚后随着彼此了解的加深,原被告发现双方在很多地方性格不合,体会到双方思想文化等水平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并且双方吵架频繁,使原告精神压力过大,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且被告还存在暴力行为,前些时间双方多次协商都同意离婚,显然双方间的感情已破裂,且绝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分开居住已经达一年多,原告在外面租房子居住,双方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
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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