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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班工资不属于最低工资范围

发布日期:2012-03-04    作者:张勇律师
从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月,非全日 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3元/小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日前强调,最低工资是一个“硬标准”,不仅员工正常上班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参加社会保险的计算基数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企业如果“动最低工资的底线”将受罚。
  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
  市 人力资源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有少数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构成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发到员工手上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便不违 法”。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 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每月扣减这两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随 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提高。加班工资的计算至少应该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 班工资,至少是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小时或者天数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目前有的企业虽然发给员工的工资没有低于最低工资,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低于 最低工资,这也是违法的。
  最低工资“缩水”
  要被罚
  最低工资是员工工资的最低“保障线”,企业如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员工可向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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