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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购房交意向金属于定金还是订金?》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李某于2009年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在与房产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先支付了一笔5万元的意向金,并与房产商签订了一份预订单。后由于工作调动于外地,李某遂反悔不愿购房,并要求房产商返还其意向金,房产商不肯,李某遂起诉于法院。

[分歧]

李某购房时所交的意向金其性质属于定金还是订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买房时所交的意向金属于定金,现李某单方面毁约提出不购房,房产商有理由不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购房时所交的意向金属于订金,现李某由于工作调动不想购房,房产商应该将其意向金返还。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意向金属于订金。

理由如下:

在我们国家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意向金”, 也没有对意向金的收取和处分规则作出相应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的,但没有约定为“定金”的,都无权要求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可见意向金不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若当事人交付了上述订金、保证金、意向金等,但未曾约定其性质的,当事人主张为定金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在合同使用了上述订金、保证金、意向金等字眼,同时规定交付订金、保证金、意向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接受订金、保证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具有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为定金的,人民法院应按定金对待,承认其效力。

李某向开发商交纳的购房意向金是否具备定金的性质,则要看购房意向书对于意向金的约定。按照民法原理,只要协议双方平等协商,对“意向金”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认定该约定有效。本案中,李某支付了一笔5万元的意向金,并与房产商签订了一份预订单,购房行为处于合同洽谈阶段,当事人在合同中只是使用了“意向金”一词,并未对意向金性质作出规定,因此,不能认定具有定金性质。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所交纳的意向金即转化为定金的条件,如议价成功后意向金即转化为定金,即条件成就时意向金即转化为定金。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说是有效的。一旦签订了含有意向金转化为定金条款的协议,交付意向金方违约的,意向金不能再要回来,房产商有理由不退还,收取方违约的则要双倍返还。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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