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侵害妻子健康权,法院判赔万元婚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经法院审理,支持张洁的诉讼请求,判令丈夫孙兵赔偿张洁住院治疗费7,828.57元,误工损失费1,500元,身体健康损失费17,000元,责令其当庭赔礼道歉,具结悔过。
分析:
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张洁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洁的丈夫孙兵赔偿张洁人身损害费用共计26,328.57元,并当庭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的法律依据是:
一、丈夫孙兵与妻子张洁经结婚登记,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均应遵从《婚姻法》有关“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孙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发生恋爱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基本原则,导致家庭关系紧张,作为丈夫,孙兵本应认真反思,认真检点自己的行为,缓解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的气氛,但是,孙兵却反其道而行之,采用家庭暴力,殴打张洁,致张洁左腿骨折,对妻子张洁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严重侵犯了妻子张洁的身体健康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孙兵作出赔偿张洁的人身损害赔偿并当庭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的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二、婚内索赔问题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我国婚姻法向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挑战,是现代婚姻家庭关系迈向文明的象征,是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一个体现。我国《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这就为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确立了执行基础。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赔偿要求只能是用自己的财产赔给自己,无赔偿的本来意义,现行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妻子张洁在人身健康权受到损害时提出赔偿要求,使自己的人身健康权得到法律保护,不仅强化了夫妻间的平等地位,也对采用家庭暴力,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以极大的制约,对建立和睦、平等、互相忠实的家庭关系也是一种强化剂。
三、婚内索赔是执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而不是执行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人民法院对丈夫孙兵的判赔,应当从上述规定的属于丈夫孙兵的财产中支付,以示对其惩罚的公正性、严肃性,如果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判决,不仅失去了法律惩罚的实际意义,而且从司法实践中否定了现行《婚姻法》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存在的合法性,如果被判罚方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数额,则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丈夫一方的财产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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