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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诉高某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佟XX,女       被告高XX,男
      原告佟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XX及被告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系再婚,因相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原告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发现被告智力与正常人不同,任何事与被告很难沟通,原、被告已不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原告佟xx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个人财产清单。
      被告高x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系再婚,婚后带来一男一女,被告给原告子女的户口办到辛庄村,如离婚原告要给付被告1000元损失费。结婚时佟柏玲通过媒人之手向被告索要彩礼款3500元,如要离婚要求原告佟xx返回彩礼款3500元。
      被告高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佟xx与被告高xx经人介绍于200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佟xx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经原、被告介绍人高xx证实被告高xx婚前给原告佟xx彩礼款1000元。婚后被告高xx将原告佟xx与其前夫的一子一女的户口办到xx村。因生活所需及办户口被告高xx向经济技术开发区xx村村民委员会借款3000元,现已偿还1000元,尚欠2000元。原告佟xx在被告高xx家的个人财产有电饭锅一个、被子两床及个人衣物。
      以上事实有原告佟xx提供的个人财产清单及双方当事人、证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佟xx与被告高xx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两人性格各异,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给被告生活上造成困难,彩礼款应予返还。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佟xx与被告高xx离婚;
      二、原告佟xx返还被告高xx彩礼款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2000元,各负担1000元,原告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000元债务交付被告高xx,由被告高xx归还经济技术开发区xx村村民委员会;
      四、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佟xx承担25元,被告高xx承担2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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