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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的问题——“网店实名制”能否包治百病?

发布日期:2012-03-12    作者:法律顾问律师
   根据201071日起施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对此,业内俗称网店实名管理新规。但是,网店实名制就能解决网络交易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吗?网店交易如何监管?为此,盈科律师所钱钧律师,就网店实名制问题接受采访。
法邦网:网店实名制不是一个新话题了,这几年就一直在热议,因为它牵动着数亿买家卖家的神经。那么,实行实名制有哪些好处呢?
钱钧律师:有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者的正当竞争;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法邦网:从今年71日起,个人开网店实行实名制,需提交姓名、地址等真实信息,那么以后开网店都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吗?
钱钧律师:不需要。网店经营主体分为两种: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或自然人。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暂行办法并未对社会高度关注的网店工商登记进行一刀切,只是原则性地提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法邦网:《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还有哪些特别保护消费者的措施呢?
钱钧律师:《办法》第1219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相关的法律义务,这些规定有利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章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法邦网:目前不少网络交易纠纷的实例中,由于消费者无法找到个人网店的联系人,便转而追究网站的责任,而网站则往往声明货物并非由自己出售,要求消费者找工商局解决,把皮球又踢了回来。一旦个人网店实行实名制,网站会不会更加无视网上个人店铺的管理?
钱钧律师:这是不可以。《办法》第九章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网站负有(主体资格审查)(监督检查)(制止侵权义务)(协助维权义务)的义务,违反此类规定,网站应当承担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邦网:新规出台后,不少网店经营者担心:当实名制有了工商部门介入,工商注册会不会收取费用,后续会否对网店进行征税,这些恐怕绝非杞人忧天,而这一切当然不可避免会增加网店的经营成本。那么,实名制是否会成为收费的借口呢?
钱钧律师:企业登记以及依法纳税,是每个经营者应尽的法律义务。之前没有对网店进行企业登记或纳税,并不等于不需要登记或纳税。但登记费用及纳税都应当是依法征纳的,其费用吧标准也是依法许可的。绝不能因为《办法》的出台,而对网店乱收费。
法邦网:网店实名制就能否包治百病吗?新规具有可执行性吗?
钱钧律师:新规的可执行性还是挺强的,特别是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方面,规定的较为详细和具体的。但在盖章内容中,仅作出了义务性的规定,并未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可以说是有点遗憾。
法邦网:对于网购活动的监管,您还有哪些建议吗?
钱钧律师:对于信用风险的评估值往往成为买家是否选择卖家的关键因素,而在本规定中,将信用评级仅作为鼓励类的义务,并未规定为强制义务,有待完善。同时,对于由谁来评这个问题,也需要进行讨论,由经营平台作出评价,难免会出现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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