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律师谈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2-03-13 作者:袁青青律师
要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一个准确的界定,首先要从劳动法的宗旨入手。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此,劳动法的基本宗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规范劳动关系;第二,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第三,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体到经济补偿金制度,其设立也应该体现以上宗旨。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设置了经济补偿金条款。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七类十八种;而劳动合同终止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只有四种情形,第一种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第二种是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第四种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待遇或死亡的。通过比较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即只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或者自愿离职的情形,劳动者就可以终生在某个用人单位工作至退休。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录用此劳动者就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在劳动法中设置经济补偿金制度,其功能是制约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提倡与劳动者保持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充分体现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宗旨。从制度上促使用人单位在用工上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实质上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设置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用人单位未能保持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后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经济补偿金具有解约保护的性质。解约保护性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预防和提倡性质,预防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倡用人单位长期接纳已用员工;第二,在劳动者“被动结束劳动关系”后,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给予劳动者解约补偿,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工龄和工资为参考计算。从劳动法的宗旨看,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防止企业任意解雇职工的一个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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