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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12-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如果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劳动者又不想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那么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案例】
周某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研发人员,200312月,她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约定,周女士任北京区域销售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000元。试用期届满后,周女士仍在该公司工作,月工资5000元。20051月份,周女士工资调整为每月6000元。,自200621日至200415日,公司不再向周女士支付工资。在此情况下,周女士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621日至415日的工资15000元及经济补偿金。
【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
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
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
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
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当然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般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法没有规定或规定要适用旧法相应规定的,参照旧法。
  新法一般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旧法没有这么细致,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尤其是违法解除情况,带有惩罚性,一些法院2008年之前的按照经济补偿金的1.5计算,2008年之后按照经济补偿金2倍计算。
   对于工资数额没有超过当地工资平均标准的以前法律规定不超过12个月,新法没有如此限制,但有观点认为最多不超过36个月,参照最高3倍工资收入人群的3倍计算补偿时间。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问题,一直是争议中的焦点,企业也试图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方法来加以规避,新法明确规定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指导意见规定更为详尽,只要是按月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都作为计算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关于案例,科技公司拖欠周女士工资,只要周女士以此提出辞职,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就已经具备。单位有义务补发周女士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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