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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张敬辉律师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我们各项工作的基本指针。以事实为依据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要求,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既是我国司法工作多年来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996年颁行的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治安案件的立案、调查、裁决的全过程的,因此立法工作、治安管理工作中,都应当自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对于立法工作而言,在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处罚幅度设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确定、处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设计等各个方面,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要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我国当前治安管理的实际出发,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想象或者受部门利益、局部利益左右。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来说,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要求在整个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而不能仅凭自己的印象、经验主观臆断。
  具体来说,首先要求人民警察将尊重事实作为办理案件的基本态度,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认识案件、处理案件。在进行事实调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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