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调控严厉,房产纠纷新趋势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案例:张某于2011年4月20日,在清河区翔宇大道附近购买房屋一套,签订合同后,如期足额缴纳了购房首付款,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准备好各种抵押贷款的材料,及时送至市区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至2011年底,贷款仍未获批。开发商遂以张某消极申请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购房余款,并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后经多次法庭审理,查明贷款未能办理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被告张某,而是银行内部信贷政策的原因,同时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明确约定,购房余款应以抵押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最终,本案以开发商撤诉结案。
特点2:房地产调控后,一些小型开发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工程推进不力,迟延交房纠纷随之增多。同时,还出现开发商对自身项目进度及交房日期缺乏信心的现象。
案例:2011年7月,王某在市区某楼盘正式销售前先缴纳了购买诚意金3万元,开发商同时允诺项目将于一两个月后开盘销售,届时购房诚意金将转入购房款中,并与王某及时签订购房合同。截止2012年2月,开发商虽多次承诺签订合同或退还购房诚意金,但没有丝毫举动。据王某称,类似的购房者成群结队去讨要说法,开发商总是一再以各种理由推脱。目前,这批购房者正打算集体委托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点3:开发企业相关手续不完备,业主不能如期办理相关产权证明。
案例:2009年,张某购买了淮阴区某楼盘一套期房。2011年10月底,张某如期从开发商手中拿到房子的钥匙。但是,张某去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楼盘开发商的相关手续尚未完备,进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张某与开发商交涉,工作人员称,房产证要在半年以后才能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该开发商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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