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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撞桥塌压伤路人船主赔偿二十六万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王某在桥上行走,突然桥梁倒塌,王某被水泥板压伤致残。王某将撞塌桥梁的肇事船主白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肇事船主白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2005年12月11日,王某在嘉定区胜利桥上正常行走,突然桥面塌陷,王某被压在桥面水泥板下动弹不得。经鉴定,王某构成8级伤残。事后,王某才知道,造成这起事故的是当时从桥下通过的一艘拖船,其与桥发生碰撞,导致整座桥倒塌。据查,肇事拖船所有人为白某,海事部门认定拖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白某驾驶拖船违反相关的内河交通管理规定,撞塌航行水域上的桥梁,致使行走在桥面上的王某被压伤。根据海事部门的认定,被告白某负全部责任。因此作为拖船所有人的白某应当对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志慧)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骗财物难逃法网   4月20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国迅、吴华敏、吴志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并各处罚金7000元、4000元、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国迅、吴华敏、吴志辉经事先预谋,商定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实施诈骗。2006年11月至12月间,三被告人利用被害人驾驶汽车超车或车辆交会之际,故意骑自行车与对方汽车相撞,然后诈称受伤,从而以要医疗费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陈国迅、吴华敏参与作案4起,诈骗财物1.1万余元;吴志辉参与作案3起,诈骗财物9000余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因吴华敏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周劲松 裘靖飞) 矿山隐患未防范酿成事故悔已迟   4月2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被告人宋汉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宋汉影承包了吉水县摩岭石灰石矿的一个工作面,由于该工作面经过多年开采,顶部过于凸出,有整体坍塌的危险,施工人员多次向宋汉影反映,宋也清楚,只是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12月18日,宋汉影安排宋锐明、胡国军等人进行采石作业,在采石过程中突然发生山体坍塌,宋锐明、胡国军被掩埋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宋汉影在开采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继续采矿,因而发生山体坍塌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从轻处罚,并同时适用缓刑。(严 明) 父亲拒增抚养费女儿依法维权益   4月20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追加抚养费纠纷案,判处被告张某每年给付原告抚养费2430元,到原告18周岁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1998年1月经法院判决与妻子倪某离婚,婚生女随倪某生活,张某每年付给女儿抚育费1326元,至18周岁止。当时张某月工资为442元,现张某已涨工资,原告认为,原判决张某每年支付1326元偏低,要求张某增加抚养费。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被告现工资为每月810元。   法院认为,张某与倪某离婚后,原告随倪某生活,原判决被告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1326元,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及生活、教育费用的增加已不够用,现被告已涨工资,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按被告的月工资810元的25%给付原告抚养费即每年为2430元。(周海晓) 非法行医乱配药治死儿童进牢房   4月2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祝昌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万元。   2006年8月,兴仁县百德镇村民蔡某三岁的孩子被狗咬伤。11月11日,蔡某托人向祝昌厚购买“疯狗药”。祝昌厚用野马桑的根与野乔兰的根配制成“疯狗药”,并收取60元钱。11月12日,蔡某将“疯狗药”给孩子服下后,孩子出现中毒现象,当晚死亡。   法院认为,祝昌厚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作为监护人的蔡某,在其孩子被狗咬伤后,没有将孩子及时送到合法医疗机构去医治;在孩子出现中毒现象后,没有及时送到医院抢救,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曹昱昌 吴继红) 不满女友要分手暗中报复伸贼手   不满女友提出分手,为报复暗伸贼手,窃得女友银行借记卡大肆挥霍,4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小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小吟因对女友卢某提出分手不满,至卢某开设的专卖店,趁店内三楼无人之机,窃得卢某的银行借记卡一张。随后,吴小吟利用事先得知的密码,疯狂刷卡消费、转账。短短几天竟然盗取卡内资金6万余元。事后,被害人卢某欲使用借记卡时,发现借记卡已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经过排摸,将吴小吟捉拿归案,但赃款1.5万余元已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小吟为报复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服法,且大部分损失已挽回,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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