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手术误切甲状旁腺患者获赔35.9万元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2007年5月18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后续检查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58907.82元。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因“发现颈部肿块两年余”于2004年10月16日到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术前初步诊断为“甲状腺占位、桥本氏病?甲状腺癌?”,10月18日在颈丛麻醉下行“右侧甲状腺大部分切除+局部淋巴结活检术”,术中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报告考虑为良性病变。10月25日常规病理示:(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10月30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全切除术联合右侧颈淋巴结清扫术”。11月3日,病理示:(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甲状腺左叶)慢性甲状腺炎。术后患者出现声音嘶哑、手足抽搐等症状,后被诊断为甲状旁腺功能重度减退。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1、原告只是右侧甲状腺癌不应当行甲状腺全切,切除左侧甲状腺没有指征;2、切除原告甲状旁腺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辩称:甲癌联合根治术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手术,出现并发症不可避免;手术风险、手术范围术前已告知。
[鉴定结论]
连云港市医学会:1、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2、第二次手术术式选择得当,但术后病理切片可见甲状旁腺样组织,存在误切甲状旁腺情况。其操作违反了甲状腺手术的常规,误切与患者术后出现的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与其手术需要而影响血供等情况也有一定的关系;3、右侧喉返神经切除为患者甲状腺滤泡型乳头状癌根治术的需要,医方该医疗行为无过错,且术前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终身药物治疗。
江苏省医学会:1、医方初诊为甲状腺占位,入院后行右侧甲状腺大部切除和局部淋巴结除术,术后常规病理证实并存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后再次手术治疗,符合诊疗常规;2、二次手术中,因右侧甲状腺癌侵及右侧喉返神经行右侧喉返神经切除是可行的,但同时行左侧甲状腺全切欠妥(术中未行再次病理检查),且术前未对家属做详细交待,在术中未采取防止甲状旁腺误切的措施,术后患者出现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终身替代药物治疗。
[法院判决]
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主要责任,据此认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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