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精神病人坠楼致残 医院赔偿10万元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2006年1月,27岁的晋江女子李某因患有青春型分裂症精神病,在泉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签认议定书,约定条款写明,“在医护人员已尽到工作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病员仍有可能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出现不可预料、难以防范的突发性冲动、伤人、自伤、自杀、外跑或受到其他住院病员在病态支配攻击而致伤害等意外事件。”月底,李某从医院三楼跌落。经鉴定,李某脊椎骨折合并截瘫,构成二级伤残。
因不属医疗事故,李某母亲以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的两次医疗事故诉讼均被驳回。去年10月,李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77万多元。
一审法院判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庭审争议焦点 医院有无过错
医院对李某受伤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成了二审庭审争议的焦点。
李某家人认为,医院的封闭病房形同虚设,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医院反驳称,双方形成的是医患治疗关系,医院不负责监护。同时,医院对防止精神病人外逃,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采取了足够的措施,原审法院加重了院方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坠楼受伤的经济损失为50多万元。责任分配上,法院认为,李某从医生办公室中取走通往阳台的铁门钥匙,走出封闭病房才导致坠楼致残,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医院在封闭病房午餐时间,办公室内无人值班,且通往阳台的铁门钥匙随意存放在办公室,病房走廊通往办公室的门也未上锁,致使因精神病患者取走钥匙,从该医院三楼坠落致残的后果。因此,院方管理上存在疏忽大意,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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