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寻衅滋事犯罪量刑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徐涛律师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 年刑期;
(9)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高密市法院办理的盗窃石油案件
- 潍坊寿光关于“救助义务”纠纷的刑事辩护案例
- 湖北老河口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 私自侵吞账外资金400万元 一公司财务人员获刑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